因為曾違反水土保持法,被判有期徒刑5個月易科罰金15萬,而被警察要求強制把槍繳回的楊坤成,由兒子攙扶著步入地檢署開偵查庭,因為不滿合法持有獵槍,卻被警方沒收,認為不合理,控告警方瀆職,楊坤成的兒子Ulan表示,他希望透過司法途徑來彰顯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二項的規定,強調族人持有槍枝的正當性。
族人可以合法擁有槍枝是以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的第15條第一項規定「原住民因其傳統習俗文化,供作生活工具之用,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立法精神是基於文化需要,但第15條第三項又規定「原住民或漁民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者」不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前立委瓦歷斯‧貝林認為應該修法。
現行的法令只要族人觸犯了任何刑法被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者,就不能擁有槍枝,相對的剝奪族人的生活文化與生活工具,Ulan表示,他藉由司法途徑,希望將來能夠讓法律更符合族人的實際現況。凸顯法條爭議,雖然會不會成功?他也沒把握,但還是要奮力一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