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原基法第21條、24條及34條條文修正案,在原基法十年立下了新里程碑,經過立委廖國棟提案以及立委鄭天財所提修正動議,在原基法第21條規定政府或私人的開發行為;除了原住民族土地,也增列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如果要土地開發或其他資源利用等等,都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參與,而當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除了要取得原住民族同意,也加入部落的同意權,如有限制而產生損失,也明定該主管機關要寬列預算補償
至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的劃設,或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的方式以及遭受限制的補償辦法,在原基法第21條也增訂;將由原民會另定辦法,不過立法院也通過附帶決議,如果涉及災害防治與緊急處理造成的限制得不予補償。另外,關於原住民族的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立委廖國棟也在原基法第24條增訂;政府應寬列預算,補助距離最近醫療或社福機構一定距離以上的原住民就醫及緊急醫療救護,交通費用的補助辦法,要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也就是由衛福部訂定。
另外,有鑑於原基法時常和其他部會在法律解釋上有產生競合,立委簡東明因此修訂原基法第34條;若其他法令與原基法有所衝突,原民會有權會同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去解釋原基法。
由於土海法還未立法,使得中央到地方時常不承認傳統領域的範圍與概念,如今原基法第21條增列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政府或私人想要開發,都須經過原住民族或部落的同意,立委希望透過修原基法,確保族人或是部落行使同意權的正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