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號下午立法院召開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草案第六次協商,由於農委會林務局沒有和原民會溝通協議前提下,送交行政院協商的農委會版本中,就逕自將條例草案中的第二條,主管機關改為原民會,引發立委不滿,憤而離席。
高金委員憤而離席,但仍然持續協商,最後結果仍照委員提案版本通過,主管機關仍然是農委會,另外在造林獎勵金條文也有所修正,從原暫定條文來看,第一年每公頃是1萬元、第二年到第六年每年每公頃10萬元、第七年到禁伐解除終止,每年每公頃8萬元,後來協商結果;第一年額度不變,第二年到第六年,每年每公頃4萬元、第七年到第二十年,每年每公頃萬元,而第1年後,採禁伐方式補償,仍維持0年60萬元的獎勵金。
而原暫定禁伐補償者,只要造植林木樹齡超過六年者,補償費為每年每公頃八萬元,但中央行政機關認為額度太高,最後協商結果改為;每年每公頃發給補償費,民國105年開始,一樣為兩萬元,但到了民國106年以後,增加一萬,也就是每年每公頃補償三萬元,並逐年發給到禁伐解除終止時。
禁伐補償額度,一下子從八萬下修到最高額度三萬,卻是中央行政單位最大的共識,為了讓財源更加穩健支出,在第1條條文,也將回饋事宜從主管單位農委會改為由中央政府統一籌措,接下來,如果各黨團都沒有意見,在第八屆第七會期就有機會在院會二、三讀通過,但額度上的修正,能不能讓族人接受?恐怕還有待各界公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