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開始原住民族自治區法、原住民族自治法;再到103年12月行政院通過的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歷經14年時間,始終無法在立法院審議通過,對「暫行」兩個字,也讓族人質疑中央推動自治誠意,而原民會主委13號在立法院備詢時坦言,台灣行政區域空間到底要不要合一?是過去原住民族自治難以推動的主要原因。
在中央跟地方行政機關基於本位主義,和原住民族之間長期累積不信任感,造成原住民族自治難以推動主要原因之一,但如何根本解決?學者提出,如果順著這一次的憲改,將原住民族自決、自治、土地等主權明確入憲,原住民族自治政府,原住民族社會談原住民族權利,包括自治,就有跟國家對等談判空間。
不管是原基法、原住民族教育法,或是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等,族人過去都是被動跟中央行政機關協商、讓步,學者認為,原住民族社會要握有真實自治實權,就必須跳脫中華民國現行法律體制框架,重新分配主權和行政空間。
學者認為,原住民族和國家必須要有對等有效協商機制,才是真正落實並實踐原住民族自治開端,並且提出原住民族自治入憲之外,更提出原住民族入憲權利,必須包括自治主權、土地及領域權、原住民族同意權、政治權、財政權、預算權,才是承認並保障原住民族固有權力與基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