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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    2015/03/30
原民身分法 適不適用? 要不回原民身分 婦提訟爭血統
族群: 泰雅族   
主題: 綜合行政  
記者:蕭博文
地點: 台北市 松山區    

祖母為泰雅族原住民的北市陳姓婦人,向松山戶政事務所申請原民 身分,卻遭戶政事務所以陳女祖母與非原民結婚,陳父未從母姓,依 「原住民身分法」撤銷申請。陳女不服提起訴訟爭血統,法院認為基 於血統主義精神,陳父確有原民血統,子女權益依法應受保護,撤銷戶政事務所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78歲陳婦認為自己是原民之後,2001年「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回歸原民身分的念頭益發強烈,找出父親日據時代戶口調查簿申請原民身分。陳婦的楊姓祖母為清光緒時期泰雅族原住民,與陳姓福佬人結婚,陳父則於1938年、日據時期過世;2013年陳婦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原住民身分登記獲准。

不料,戶政事務所不久後改口,援引「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認為陳父未從祖母楊姓,不具原民身分,撤銷陳婦申請,不准她申請原民身分。

陳婦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父親早在日據時期過世,在世期間根本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也無法從母姓,痛批戶政事務所以漢人姓氏邏輯否定申請,粗暴程度不亞於政府強賜漢姓,亦形同懲罰原民女性嫁給非原民男性所生的後代。

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在該法施行之前,因故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可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意即陳父若在世可檢具原民身份文件取得原民身分,但因陳父已過世,其婚生子女可準用「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判決也指出,泰雅族命名採父子聯名制,如第一代名「瓦旦.老辛」,第二代名「貝林.瓦旦」,要求陳父從母姓才能取得原民身分,就泰雅族而言毫無血統意義;基於落實「原住民身分法」血統主義精神的立法意旨,既然陳父具原民血統,戶政事務所不得以陳父未從母姓而撤銷陳婦申請,判決陳女勝訴。

陳婦家屬昨透過委任律師表示,法官判決對原民權益、男女平等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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