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卓溪鄉66歲宋姓男子等四位布農族人,因為部落要舉行小米祭,依循部落傳統是要上山狩獵,不過就在2012年6月18號凌晨三點多狩獵的時候,因為視線不佳,獵捕到保育類動物山羌遭起訴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歷經一審、二審奔波來回法院一年多,最高法院指4人符合法定除罪規定,判4人無罪定讞,成為首宗因祭儀獵捕保育類動物獲判無罪確定案件。接到獲判無罪的當事者人說終於放下心中的大石頭沒有壓力了。
去年11月花蓮地方法院表示,4人在祭典前一晚入山打獵,符合野生動物保育法對原住民因傳統文化、祭儀而狩獵野生動物除罪化規定,不過因為沒有申請,所以遭逮捕,卓溪鄉公所呼籲,族人要在歲時祭儀要上山狩獵的時候,必須在一個月前附上身分證、獵槍合法執照等,向地方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過縣市政府 審核通過才得以合法狩獵,避免類似情形發生。
四位布農族人狩獵事件,逆轉勝,改判無罪,最高法院認同花蓮高分院見解,全案無罪確定,判決書也將在兩周後出來,這也是第一起狩獵山羌無罪定讞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