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針對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制條例第十、十六、十七條修正草案進行審議。其中第十條修正條文參照公視法版本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不及改聘時,可以延長職務到新聘董事、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這項條文遭到立委段宜康批評是膽大妄為。
原民會回應,為了避免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而新任董事、監察人尚未就任,職務執行造成空缺,才會提出修法,並不是要規避監督,立委鄭天財表示支持。
第十七條現行條文,董事長提名執行長需經過董事會三分之二同意,執行長提名副執行長董事會需二分之一同意。原文會考量三分之二門檻過高,更改為由董事長一律提名執行長與副執行長,董事會同意權降低門檻為二分之一,但立法委員孔文吉認為不妥。
行政院提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制條例第十、十六、十七條修正草案,經過內政委員會審議後,沒有通過。另外立委鄭天財提出將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預算經費從補助改為捐贈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制條例第十、十六、十七條修正草案
第十條修正條文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不及改聘時,可以延長職務到新聘董事、監察人就任時為止。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制條例第十、十六、十七條修正草案
第十七條現行條文
董事長提名執行長需經過董事會三分之二同意,執行長提名副執行長董事會需二分之一同意。
原文會考量:
三分之二門檻過高,更改為由董事長一律提名執行長與副執行長,董事會同意權降低門檻為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