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疑問的口氣質疑,難道原住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行使傳統狩獵行為是違法嗎?族人上山狩獵遭到移送法辦事件層出不窮,原因是因為現行法律與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行為時常產生衝突。部落族人認為,傳統狩獵是原住民重要的文化命脈,認為政府不夠尊重原住民族文化,族人強調,為什麼國家可以在野生動物區域進行重大建設,族人在自己的傳統領域打獵還要事先申請,甚至登記要打多少獵物?認為非常不合理?且違反傳統狩獵禁忌。
雖然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1條皆承認原住民有獵捕野生動物權益,但依照野生動物管理辦法族人上山打獵,除了必須繳交申請人資料,而且還要登記獵捕動物種類、數量、獵捕期間、方式跟區域,並經過當地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核准。族人認為,繁雜的程序讓單純的傳統慣習跟著變得複雜。但林務局仍然不改以往說法,表示一切依法行政,原民會則回應會主動再向林務局協調。
雖然立委孔文吉強調要讓原住民族傳統狩獵行為不受任何季節跟時間限制,要求林務局和原民再做協調,但兩個相關單位都強調,這不只牽涉到原住民族傳統,也牽涉到動保團體,野生動物保育法該不該修法?又該如何修?如何讓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得以延續?相關單位要再審慎思考。
第四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以原住民、部落或依法立案且會址位於申請獵捕所在地鄉(鎮、市、區)轄內之原住民人民團體為限。
原住民依本辦法提出申請前,其資格應經申請獵捕所在地鄉(鎮、市、區)轄內部落會議通過。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於獵捕活動三十日前,向獵捕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但該獵捕活動係屬非定期性者,應於獵捕活動五日前提出申請:
一、參加人員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住址。
二、獵捕動物之區域圖。
三、獵捕活動自律規範或公約。
四、申請人為原住民者,應檢附部落會議同意文件。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族別名稱。
二、申請人姓名。為部落者,其名稱及部落會議主席之姓名;為原住民人民團體者,其名稱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三、傳統文化、祭儀之名稱、地點及期間。
四、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方式及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