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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電視台    2014/12/18
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 將送立院審議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  
地點: 全臺 全部  

原住民族自治法歷經13年在行政院、原民會、立法院來來回回修正調整後;終於在18日行政院通過了原民會所擬;共29條的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條例的主管機關為原民會;

第七條則明訂;原住民族自治政府置原住民族各族委員,組成原住民族自治政府委員會議,均為無給職,由各族族區自治政府主任或聯合族區自治政府委員兼任;並設置主席一人,綜理自治區政業務,由委員推舉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

第十四條;原住民族自治政府之預算,由行政院納入中央政府總預算,主管機關應設原住民族自治基金,以供原住民族各族正式實施自治之用;其基金規模為新臺幣一百億元,並視狀況分年撥補,最遲應於正式實施自治後五年內撥足。

第十七條;族區自治政府辦理族區內傳統社會服務、民族教育、文化及語言、自然保育、自然資源管理、事業經營及管理、以及其他依法律賦予的事項。

而在二十四條;自治區民在族區內,享有接受民族教育之權、獵捕野生動物之權、採集公有林林產物、野生植物及菌類之權、採取礦物、土石之權、利用水資源之權,由於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非營利需要而需申請許可利用族區內自然資源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得受理、審查及核定之管轄權限,移轉族區自治政府。也就是族區自治政府作成核准處分的效力所及範圍內,原住民即可合法利用前述自然資源。

第二十七條;只要原住民族自治政府設置滿五年,或過半數民族設置族區自治政府,原住民族自治政府應參照原住民族自治推動報告,研擬原住民族自治法,經委員會議決議後,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而原住民族自治推動報告則是日後各族推動自治時的重要參考。

原住民族自治政府直屬於行政院機關,接下來就分為原民會、原住民族自治政府,原住民族自治政府主席一人、委員數名;而內部機關也就是各族或聯合族區自治政府主任一名、委員數名,而具有法人地位的部落中則有部落會議與招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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