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海端鄉王姓男子去年7月持獵槍狩獵遭警方查獲移送,王姓布農族人自白撿到獵槍並非自製,但仍被台東地方法院依違反槍砲條例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
(海端鄉民 王姓男子 布農族:因為當時有點緊張而答覆是撿拾得來沒想到判的如此重)
王姓男子辯護律師在法庭上表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修訂,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使用者,只罰鍰,不適用刑罰。也就是原住民持有獵槍者只要登記即可合法,而未登記則以行政罰處罰,因此王姓男子不適用刑罰。而族人質疑獵槍除罪化之後,為何法院仍然重判?
(海端鄉民代表會副主席 許偉宗 布農族:王姓族人持有獵槍也僅是在空閒的時候上山並非是把狩獵當做職業判的如此重令人意外)
(台東地方法院庭長 馬培基:之所以判得如此重主要是因為排除獵槍除罪化及喜德釘可以使用之後王姓男子持有獵槍狩獵是在傳統文化之外時間進行)
(台東縣議員 江堅壽 卑南族:喜德釘及傳統獵槍已除罪化為何法院仍判有罪希望法院能夠進一步了解原住民的傳統文化)
台東地方法院審理認為第20條修訂條文所稱「自製獵槍」,須考量槍枝結構、性能是否為原住民文化所允許方式製造外,也要考量槍枝「來源」是否跟原住民文化有關,但許多族人認為儘管不是傳統祭典時間,但都是布農族傳統生活文化一部分,遭法院判決重罪,都感到訝異,認為法院應該多深入了解原住民族傳統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