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基法第21條族人並不陌生,只要碰到政府或私人機關要在原住民族土地進行開發利用,都不得違背原基法第21條的精神;但時常引發爭議的就是;條文用詞及適用範圍並沒有詳盡解釋,7日在行政院的網站上就公佈,原民會正式發布原基法第21條釋義,針對條文內容的-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諮詢諮商、同意、參與、限制原住民族利用-等用詞及適用範圍清楚說明。
原民會在土地開發列舉11款開發行為,都要徵得部落同意,但11款外的開發行為,若經原民會爭議諮詢小組認定對原住民族土地產生侵害及不良影響,政府及私人也得徵詢部落同意,而律師詹順貴對此則提出不同看法。
同樣地;在原基法第21條的釋義中,也包含排除條款。
而律師認為當政府或財團進行開發時,所影響的不單單只有一個部落,認為在諮詢同意的範圍,應該也要有明確的解釋。
而原民會副主委強調;原基法第21條解釋令發布後,部落會議實施要點也將會修法完備,也請法律專家學者研議部落會議是否為公法人的定位,來加強部落同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