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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報    2011/06/26
配合競選的自治法案
記者:李玉蕙Eli﹒Takesi
地點: 全臺 全部  
馬總統信誓旦旦指示國民黨立院黨團,全力促成原住民族自治法在本會期通過,以兌現其試辦自治區的承諾,今觀原住民族,若非人口弱小,原住民族怎麼會弱勢?若非法令、制度設計不良,原住民又何以貧、病、流離失所?

立法院第七屆第七會期於14日休會,使得一年來爭議不斷的「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因協商不成,不及於休會前完成二、三讀,因而無法通過,對原住民族是喜是憂,是僥倖或無奈,筆者看來反而是一件好事,因為一個原民控訴、主流掛帥、官僚漠視、充滿爭議的法案,怎能為馬總統競選政見而如此輕率通過。

從政策規劃面看草案內容,完全是一個討好社會主流的自治模式。自2003年行政院第2842次院會通過的「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僅15條原則性條文(原民會原提出草案計104條),再看2010年行政院第3214次院會通過的「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計有83條,依「空間合一、權限分工、事務合作」原則,在不影響現行地方自治團體行政區域,不變更現行地方自治團體機關權限,不影響原住民族自治區內非原住民的個人既有權益前提下,推動「三不」原住民族原漢自治。

筆者認知在前後不同政黨執政規劃下的兩個版本有個共通點,就是「主流掛帥」,亦即從台灣主流社會漢人的觀點去看原住民族自治,以至整個規劃思維均環繞在如何減低爭議性、對現況影響及社會阻力最小之方式,以期立法院快審通過草案。

反觀原住民族似乎也為求法案速審通過,一路妥協、讓步到懸崖邊而無可退路,所幸原住民立委在最後關頭把關得宜協商不成,法案暫予擱置。

「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擺明挾持94年2月5日總統公布施行的《原住民族基本法》。該草案第24條第3項大剌剌寫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國家重要利益考量,報經行政院同意者,不受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應經原住民族同意之限制。」此條文不僅是偷渡條款,簡直是霸凌、甚而大張旗鼓地告訴原住民族,政府就是要廢原住民族基本法功力,其官面堂皇的理由是基於「國家重要利益」考量,此乃開發台灣山林取得正當性的不變定律。

雖於原基法第20條明白揭示,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同法第34條亦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3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

不過,原基法施行至今已過6年之久,在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本位主義掣肘下,政府官員不僅僅違法漠視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更甚而馭駕「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試圖掩蓋政府帶頭違法失職之責。

實踐原住民族自治是順應國際潮流,更是台灣原住民族所渴求的民族權、集體自決權。從推動2003、2007到2010年行政院版的各草案進程顯示,它一直繞著選舉年在自轉,其結果不是陳義過高難以達成,就是退守到現況影響最小的無錢無權無土地的「縣級自治」,事實上,原住民族自治是掛在「選舉文宣」上的民族政策。

任何一個政府想用一套一體適用的模式去處理所有的自治事務是不可行的,畢竟台灣原住民族截至今日已正式公告有14族,其分別散居於山地、海洋、島嶼及混居於都市不同的生活形態,而各民族人口群有小到數百人、大到十幾萬人之差異,考量各族具備的自治條件不同,政府勢必要採取分階段穩健務實地方式推動,而不是為政見急就章通過充滿陷阱自治法案。

據報載原民會於今年3月間已陸續至各原鄉部落辦理自治法草案說明會,預計年度內辦理70場次,筆者認為說明會是好事是取得共識及肯認,而不是單方政策宣達會,更是要用親近、用心傾聽族人的心語,或許政府認為的政策利益,卻不見得符合原住民族整體利益,也未必符合族人的自治需求。

但族人的聲音是部落自治先決條件,所以,說明會除了解開疑惑,讓族人了解民族自治進程外,更要激發部落族人積極參與自治事務,才能早日實現原住民族在自己土地上,依照傳統及祖訓,實現族人自己的生活方式,代代相傳,方為正途。

(前台北縣原民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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