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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報    2011/05/01
反對院版草案 原民要真正自治
記者:呂淑姮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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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與多個原住民族團體,日前在立法院前發表聲明,表達反對行政院版的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參與發聲者表示,政院版本的自治法不過是趕在選舉之前為執政黨錦上添花,強行塞給原住民族一個不要的版本,不是族人所需要的真正自治。

自治法只是給個交代
原動盟提出,行政院為了落實馬英九選舉政見之一「協助原住民族展開自治工作」,提出政院版自治條文,但土地、財政、民族自決權力太低,引起原住民族不滿。原動盟認為,為了趕在2012年選前有個交代,就算自治法一讀時83條僅過6條,其餘條文全數保留協商,協商結果就是要加速通過,有意見者就會成了導致延誤原住民族自治的人。

即使原住民籍立委對政院版表達不滿,但除了民進黨立委,其他人也無法在此時機站出來反對國民黨內決定。

聲援團體指出,政府一方面推動自治法,一方面又推剝奪原住民族土地的東發條例,大玩兩面手法,侵占原住民族傳統領域。

空白三年的原民政績
師大地理系教授汪明輝說,原住民自治一定要有完整的土地、財政、司法、立法等權力,傳統領域須還給原住民,政院版的「空間合一」概念要談自治,只是一種欺騙。

新竹縣尖石鄉反水庫興建聯盟阿棟‧優帕斯牧師質疑,土海法、自治法都是和原住民息息相關的法律,為何現在這個敏感的時間點才審議?「過去3年執政沒有原住民政績,現在才草草開始!」他還說,原基法都是空的,不能保護族人。

原動盟提3點要求,包括「有民族自治地位、有土地權、依據民族意願自治的法案」,並協助各族召開自治籌備會,肯認原住民族自治組織。最後並落實憲法、原基法、兩公約、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推動原住民族主導的真自治。

原民會以新聞稿回應,政院版明文規定原住民族自治區對於原住民族土地擁有「管理及利用」的權限,對於「他人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國家限制原住民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國家設置資源治理機關」及「在原住民族地區放置有害物質」等可能侵害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情形,明文承認原住民族自治區擁有否決權、參與權及共同管理權等權限。原民會強調,自治法草案絕對不是「沒有土地權」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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