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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電視台    2011/04/26
撿拾漂流木遭判刑 茂林魯凱憤怒
記者:喀什
地點: 全臺 全部  
高雄茂林區的魯凱族人在88災後依照縣府的公告前往漂流木堆積的現場檢拾漂流木,關鍵在於,縣府公告要在國有林區之外,檢拾漂流木,不過災後地形地貌改變,魯凱族人表示,不知道進入了所謂的國有林地,檢拾木頭,最後遭到地方法院判決每個人六個月的徒刑,還要罰款。罪名就是竊取國有林木的小偷。魯凱族人忿忿不平,現在找上當年為泰雅族的櫸木案打官司的律師尋求協助,想要翻案,因為他們認為自己沒有罪。

魯凱族人開著車,回到茂林區濁口溪上游,因為這個地點,就是當時七個魯凱族人遭林務局與警方逮捕的地點,檢警抓人的理由,是魯凱族人撿拾漂流木,違法了森林法。

99年1月2號,7名茂林魯凱族人在茂林區內濁口溪上游河床地撿拾漂流木,要作為修建家屋的建材,當時魯凱族人憑據的就是高雄縣政府在災後98年11月12號發出的公文,表示莫拉克災後國有林木漂流到國有林區以外,只要是設籍在高雄的縣民就可以撿拾清理,這個時候就不需要以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申請放行查驗,開放撿拾漂流木及搬運的時間就是98年11月13號到99年1月12號。

當時的高雄縣長楊秋興蓋上官印,正式公告7名魯凱族人就在自認為合法的時間地點之內撿拾漂流木自用,強調不是拿來賣,沒有想到卻被當成小偷遭到逮捕。

魯凱族人並沒有把漂流木帶下山,但撿拾木材上標有記號,警方認為採取林木的地點,已經進入國有林區以內,以違反森林法移送法辦,高雄地方法院在99年11月15號,以森林法第52條第二項之竊取森林主產物未遂罪,判處7名族人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4萬元,魯凱族人又驚訝又憤怒,不過高雄地院表示,關鍵在於,七名魯凱族人已經進入國有林的範圍之內,就是違法。

就跟大部分的民眾一樣,在不熟悉法律的情況之下,沒有在判決確定的10天有效期限內提起上訴,儘管刑期可以用罰金取代,不用坐牢,但每個人背負近30萬左右的罰金,成為沉重的負擔,魯凱族人找到了曾經位司馬庫斯泰雅族人的櫸木案辯護的律師,想要尋求協助。

律師以及魯凱族人認為,風災過後地形地貌改變,是不是進入國有林區範圍內已經很難分辨,在曾經是屬於魯凱族人的土地上,撿拾被颱風吹倒的漂流木,卻被森林警察指控成為偷木材的小偷,魯凱族人很錯愕,傳統領域成為國有林班地不得任意進入,現在七個人已經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繳納罰金,心中卻忿忿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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