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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電視台    2011/04/26
魯凱拾木吃官司 儼然「櫸木案」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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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茂林的魯凱族人表示,自己只是依據縣府公告撿拾漂流木,並不知道自己是不是已經進入國有林地,不過卻因此被當成小偷,法院判竊盜罪,每個人現在背負30萬不等的罰款。這一個案件,儼然五年前櫸木案的翻版,不幸中的大幸是櫸木案最後由高等法院宣判原住民族無罪,不過這起魯凱族人撿拾漂流木的案件,卻才要從頭開始,進入漫長的再上訴和翻案的程序。櫸木案最後獲判無罪的關鍵,就在於法官採了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精神,做出史上第一例有法官引用原基法判泰雅族人無罪的歷史性的判決,這一起發生在魯凱族地區的案件是不是一樣幸運,不得而知。

99年1月高雄茂林部落發生有魯凱族人在88災後到茂林區內濁口溪上游河床地撿拾漂流木,不過卻遭到林務局以這個地區屬於國有林地為理由,逮捕了這7名魯凱族人,理由是違法森林法,高雄地方法院在99年11月做出的刑事判決,列出被告的名單,魯凱族人包括姚明德、羅貴春、李武雄、金子安、陳威智、陳傑和金子光,都違反森林法被判刑, 不但要坐牢6個月,還要被罰14萬。

不過對原住民族人來說,關鍵的爭議就在於2004年通過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只是在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子法包括原住民族自治法以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都還沒有完成立法的前提下,政府機關多採現行的法律判定原住民族人是違反森林法的小偷。

最引人矚目的案例,就是2005年10月,發生在新竹司馬庫斯泰雅族部落的風倒櫸木案,由於當時林務局把樹身鋸下帶離,留下埋在土石中的樹根還有部分枝幹,司馬庫斯部落3名族人,經過部落會議決定後,將樹根搬回部落,要做為部落美化之用,但是卻遭到森林警察以違反森林法盜取森林產物起訴,3名泰雅族人被當成竊取國有林木的小偷,96年4月18日新竹法院一審判決三名搬運櫸木樹根回到部落裡的泰雅族人有罪,各判六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6萬元,到了二審 96年9月28日台北高等法院仍然宣判以違反森林法的理由判三個人有罪,有期徒刑為3個月,役科罰金8萬元,緩刑2年,96年10月18日 行政院原民會甚至在當時率先公佈尖石後山採取森林產物辦法,在土海法還沒立法之前先將尖石後山的原住民族採取森林產物的行為合法化,為櫸木案解套,最後99年2月9日泰雅族人振奮的是最後高等法院判決涉案的3位族人無罪。

司馬庫斯的風倒櫸木案泰雅族人成功獲判無罪的關鍵,在於高等法院破天荒參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精神做出歷史性的判決。櫸木案的歷史性判決之後,沒想到88風災過後又在魯凱族地區出現櫸木案的翻版,在自己常年生活的土地上採取林木遭到移送法辦,讓遭到起訴的魯凱族人無法接受,在律師的協助之下要尋求再上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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