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牯慕瓦旦/May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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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4月21日繼續審查公視法修正草案,原住民族電視台將排除在公視法之外,原住民族電視台將移撥給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經營管理,不過員工是不是同樣要移撥到原文會?引起討論。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4月21日一讀通過行政院版提出的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第二條,排除了原住民族電視台在公視法的規範。
原本在公廣集團的原住民族電視台,將要移撥給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經營管理,不過目前原住民電視台編製內,以及派遣的員工人數總共有125人,是不是全數移撥引起爭議,有立委認為勞工的權益要審慎處理。
立委以及公共電視工會代表認為,應該要依照員工的意願決定是要留在公共電視還是移撥到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不過公共電視總理理認為有困難。
最後立委提出附帶決議,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應於取得原住民族電視台衛星電視頻道執照後,承接公視基金會原民台現有業務,並應於公視基金會就員工安置、人員及業務移撥等事宜,考量員工意願、業務需求、員額限制及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等,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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