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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10/12/08
原住民獵人可望合法有「子彈」
記者:陳賢義、林恕暉、黃敦硯/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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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陳瑩為確保原住民狩獵文化的延續,日前提案修正原民合法持有獵槍、子彈,應予完全除罪化,獲內政委員會表決通過;陳瑩強調,原住民持有獵槍是作為生活文化之用,與犯罪無關,政府應站在輔導角色,協助原民合法取得獵槍,而非以犯罪嫌疑人依法究辦。



90年11月14日修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原民持有獵槍除罪化,卻把「子彈」摒除在外,「有槍無彈」的半套式作為,有損獵狩文化的延續,另也造成檢警因法律規章不明而見解分歧。



持獵槍無罪 擁有子彈有罪?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前天初審通過「槍砲條例第8、20條條文修正草案」,持有空氣槍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過去因持有獵槍被判刑的原住民獵人,放寬可重新申請獵槍。



陳瑩表示,原也提案將「附隨彈藥填充物」納入修法放寬範圍,但警方反對,最後委員會通過附帶決議,請警政署函釋所屬機關,不得將持有獵槍「附隨彈藥填充物」者移送法辦。



陳瑩說,若警方沒有函釋清楚,將使獵槍成為「半套」的除罪化,原住民獵人持有彈藥是否犯罪,也將造成原住民獵人及警方等執法者困擾,不同檢警辦案也可能出現不同見解。



警署:獵槍「子彈」非管制品



陳瑩強調,狩獵是原住民文化,沒有獵槍就沒有狩獵文化,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文化,國家也不應該用法律來評價國內民族的文化行為。



警政署表示,將獵槍「子彈」摒除在外是因為原住民自製獵槍所用的子彈,其實是類似彈丸的填充物,材質則是鋼珠、鐵釘或玻璃,再利用火藥擊發出去,獵槍子彈雖名為子彈,但與大家所認知的子彈並不相同,原本就不屬於管制品,自然不需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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