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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報    2010/08/08
重建手段粗暴 災民拒絕迫遷
記者:【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
地點: 全臺 全部  
8月6日原住民夜宿凱達格蘭大道,抗議莫拉克颱風之後的重建問題,「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未落實原住民基本法,加上「限期強制」與「徵收土地」,變相要求原民迫遷山下,嚴重破壞原住民部落傳統文化與生活習慣。

災民意願被忽視

原住民部落行動聯盟提出多項訴求,包括刪除重建條例中「限期強制」與「徵收土地」這類矛盾字眼,將「永久屋」改為「中繼屋」,支持原住民重建部落。在部落安全的認定上,應讓原住民有充分參與機會,重建工作中尊重原住民意願,扮演協助角色,最後要求落實原住民基本法,避免地方政府以「地方自治法」在重建過程中併吞原鄉土地。



行動聯盟要求相關單位協助小林村重建家園,不能讓地方政府與慈善團體聯手踐踏原民權利。



對於原住民反映重建等於強迫遷村,重建委員會發聲明稿回應「永久屋係採申請制,對於居於危險或特定區域地區而有意願遷居之受災戶,政府提供永久屋的安置選擇。……政府並無『強迫』遷居或遷村之事實。」



問題出在哪裡?泰雅族的政大民族系助理教授的官大偉(daya)說,根據重建條例第20條,「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且應予符合前項之適當安置。」但目前情況卻是,部落尚未取得共識,因為他們對於政府提出的方案有疑慮,還在討論中,但政府的態度卻是「沒有共識,那我幫你們決定。」



原基法擱置一旁

另一方面,重建條例第一條已說明「……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於災後重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原住民基本法雖然沒有施行細則,但仍可執行。賽德克族的台東大學南島文化研究所助理教授蔡志偉說,行政機關可依必要性、比例原則,對照原住民基本法的條文執行,只是行政機關消極不作為也不違法,所以總是以沒有施行細則的藉口去推諉。



官方執行重建條例時,僅是選擇性使用,強調原住民基本法只是「普通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實際上,去年底簽署的兩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都清楚界定對原住民族的保障,例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7條有提及原住民的自決權和文化權。



蔡志偉說,兩公約的位階相當於憲法,法務部所特別訂定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施行法中提及,行政機關的任何政策,不能違反公約內容,重建條例卻有與此公約矛盾的地方。

重建只給單一選項

對原住民而言,重建過程只能選擇住永久屋,但是各族混雜的永久屋,等於讓人數弱勢的部落在園區內逐漸稀釋,原住民文化與傳統恐怕難以保存。拒絕離開原鄉的部落,因為公共設施損毀、道路中斷,影響產業發展,政府卻不願意協助重建。



原住民部落行動聯盟秘書長歐蜜.偉浪表示,政府只丟出單一選項,就是「永久屋」,但是族人必須以山上的土地和房子換取永久屋,選擇永久屋後,不能再回到山上,這樣的政策導致原鄉部落嚴重分裂。



歐蜜.偉浪說,原住民的重建不只是房子,還有文化、經濟、生活等面向。總統還叫他們遇到危險時「走為上策」,歐蜜.偉浪諷刺地說:「台北盆地漸漸低於海平面,才是全台灣最不安全的地方,要撤也是這裡先撤!」



原住民部落行動聯盟總召理斷表示,風災過後,政府趁著原住民驚魂未定,草率通過重建條例,當初的「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條件卻已消失不見。理斷怒吼,這樣的重建方式逼得原住民只好北上夜宿凱道。



前原民會主委瓦歷斯.貝林指出,雖然政府宣稱重建進度快速,重建經費已核定83%,執行力卻僅6.78%。原民會主委孫大川到現場了解情況,向災民解釋,政府沒有迫遷的想法,只是面對災難時,大家對於優先順序的認知不同。不過,孫大川僅待了10多分鐘便快閃走人,沒有上台向原住民說話。



7日清晨,原住民在凱道上升起濃濃狼煙,向祖靈與國際控訴台灣政府的粗暴,同時表達他們企盼的「自主重建」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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