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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報    2010/08/05
夜宿凱道行動聲明:原住民要守護家園
記者: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
地點: 全臺 全部  
在原住民的土地上,政府向我們嗆聲:「用地和誰可以搬去,這是政府安排的,不是你們自己可以決定的!」這是我們的家園,政府不珍惜,甚至詐欺,原住民更要守護台灣生態文化!要能依照此地適切的生態文化,決定永續的未來,反對原鄉被併吞,原住民必須要自治!
災後週年,當原住民因為政府原鄉不重建、急就章的迫遷分化與不當安置而無奈受苦時,總統卻以「走為上計」這種不珍惜土地、否定在地智慧、不莊重的說法來調侃災民,令原住民十分憤怒,認為這是侮辱性的言論,原住民更要守護家園,拒絕這種「流亡」、「拋棄鄉土」、「沒有未來」的心態!
對於原住民「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回家重建部落」的訴求,馬英九總統卻在88災後週年暢談防災、救災,說「離災」是防災的核心工作,籲民眾應「走為上計」,以避難為先,混淆緊急避難與永久離鄉的差異。
對於原住民「反迫遷、反分化、守護家園」的訴求,行政院吳敦義院長則以耍嘴皮的方式說,真正關心原住民朋友的生活,應先從保障他們的生命開始,鼓勵他們搬下山,離開危險之地,不要因少數人執念而陷原住民朋友於險地。
消遣守護祖傳土地的原住民只是少數人執念,好像原住民不懂得如何與自己祖傳土地相處,甚至汙名化這片原本美麗豐富,山林土地充滿生機活力的地方為危險地!這不是侮辱原住民的在地祖傳知識嗎?這不是用少數/多數的言詞企圖繼續分化原住民嗎?
我們不禁要問:要防災、離災,不是應該要先面對處理釀災、致災的因素嗎?為什麼政府不去面對釀災原因,而是以「離災/避災」為藉口來迫遷原民部落呢?我們不妨打個比方:為什麼政府不去面對誰製造、佈署飛彈,卻要人民去逃避飛彈的威脅呢?是不是要轉移焦點、逃避環境治理、防災不力的責任呢?
更令人不解的是:這種做法,不是就讓那些釀災、致災的因素合理化嗎?難道馬總統,吳院長不去幫人民解除危害安全的威脅,卻是要把人民的家園列為不安全地區,以「離災/避災」為理由,迫使人民拋棄鄉土、離散流亡?
面對政府領導人這樣不負責任、侮辱原住民、蔑視在地智慧、否定鄉土價值的言論,一連串消滅原鄉的災後重建政策與做法,原住民決定於災後週年到總統府前,向台灣、向國際社會大聲喊出我們的心聲!
【守護家園‧自主重建】
反迫遷、反分化、我們要決策參與權!
我們不要被施捨支配的未來,請落實《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的立法精神:
第一條:本條例未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於災後重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災後重建應以人為本,以生活為核心,並應尊重多元文化特色,保障社區參與,兼顧國土保安與環境資源保育。
第二十條:災區重建應尊重該地區人民、社區(部落)組織、文化及生活方式。

因此,我們要政府做到:
1.尊重原住民部落的集體權,要部落重建不是離散安置。
2.停止所有的迫遷釀災政策,還給原住民安全自主重建的權力。
3.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還給原住民自主、自決、自治的基本權力。

同時,我們也要求:
一、停止以永久屋取代原鄉重建
停止以迫遷離鄉安置來取代原鄉永續家園,並廢止不當的永久屋政策,改「永久」為「中繼」,積極支持受災部落的原鄉重建工作。
二、取消「限期強制」遷村
修改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刪除違法矛盾的「限期強制」及「徵收土地」條文。
三、土地安全及適當安置之認定與決策需經部落參與因為政府選擇性的曲解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安全勘定工作僅由學者專家片面決定,缺乏部落的參與,無論是安置或安全判定應有部落的參與,由部落族人參與決定自己的未來。
四、部落自主決定重建規劃
災後重建的規劃應由部落族人參與討論與決策,並由政府與民間團體協助完成,因此整個重建規劃與過程,應落實部落的充分及知情選擇權利(FPIC原則),而不是把原住民視為愚民或難民,不給予充分的資訊與參與的空間。
五、取消「地方制度法」侵權併吞原鄉
原住民族地區地方制度應依憲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辦理。地方制度法取消鄉鎮規定應不適用於原住民鄉。地方制度法應補正修正規定原住民族地區實施原住民族自治。原住民族自治(區)法未通過之前,原住民鄉應依現制辦理自治。

馬政府災後重建的十大錯誤:
一、迫遷、剝離土地
政府的災後政策完全未考量中繼安置以建設原鄉,以永久屋安置、劃設特定區與安全堪虞區域、消極修復環境建設、阻撓原鄉重建行動等,以威脅利誘手段遂行遷離政策。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及生態智慧係與土地有密切關係,政府以安全為由包裝逼迫部落居民離開土地的政策,卻無法掩飾文化素質低落的政策思維。
二、併吞、再殖民
打壓原住民族基本法位階、阻撓原住民族自治法立法、透過五都升格來控制、撕裂、併吞原住民族土地。
而配合迫遷的所謂永久屋政策,破壞部落完整、建築形式、社區管理機制與打壓宗教信仰來遂行其延續殖民政策本質,雖經抗爭而稍有讓步,卻未徹底反省、主動調整轉變,反而以高姿態地退出為要脅。
三、原鄉不重建、令其自生滅
除了直接受創及安全堪虞的聚落住戶外,其他災區部落也因災害而造成生活不便,以及產業受到衝擊,政府除威脅利誘,各個擊破迫使選擇離鄉外,沒有具積極性的協助政策,以消極的作為等待新一年度汛期的災害來支持其迫遷滅族的論述。
四、排除災民選擇權
整個重建及未來防災,被化約為移地永久屋安置,且是沒有充分知情、沒有自主選擇的過程,甚至於在原鄉居住生活條件被調降,不得不選擇離鄉、不得不屈就所謂永久屋後,還要被計較審查資格、依援建單位及/或地方政府的意思分配,完全無尊嚴,更談不上法律明載的居民意願。
五、文化刨根
原住民族離開了家園,同時又被迫做出個人的有限選項的選擇,將族人離散,暴露在環境與社會的衝擊下,文化與人口也將流失,同時被迫拘束在無選擇的土地空間,發展受限、族群空間配置狹小混亂,製造彼此矛盾,完全違反文化生態的觀念,這是國際皆知的道理,馬政府卻一意孤行,從文化面來消滅一個族群。
六、圖利特定利益集團
政府重建政策居然不是以受災人民為主體,卻積極配合慈濟的永久屋異地重建措施,極力排除其他選項,又不容許慈濟被監督檢驗,對於其他民間機構,卻沒有全力協助,需獨立承擔,讓他們無法獲得平等的地位讓災民選擇。
政府致力於幫助觀光區恢復交通,並撥劃大面積土地供財團以就業重建之名進行開發,卻未積極協助原鄉部落的產業重建。
七、環境難民污名化
政府不敢面對破壞山林的元兇,讓原居於山林的原住民族承擔開發的責任,而在缺乏在地觀點的國土保育的政策規畫與施行中亦被污名為阻礙,政府無能,不但讓原住民族與生態相依存的文化、與此地環境相處、減災防災的的能力,環境變異耐受性皆被剝奪無法傳承,迫使他們成為環境難民,還讓他們背負破壞環境污名。
八、分化部落
整個重建規劃及實施過程,不斷製造族人間的矛盾,透過威脅利誘手段,分化部落,消除其優良的團結互助傳統,加深其防災社會脆弱性,以致任由外人支配。
九、製造重建成功之假象
對媒體積極營造溫馨的假象,遮掩壓抑原鄉的淚水與吶喊,粉飾太平,甚至企圖對原住民族電視台等,或對其他媒體進行施壓來鉗制,企圖阻絕社會大眾對真實狀況的認知。
十、違法侵權
政府的重建政策居然違反已不甚妥當的災後重建條例,明顯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亦違反國際公約,包括已立法之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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