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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10/06/06
酒害難論斷 酒捐應配套
記者:本報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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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捐行不行專題(1)〔中央社〕衛生署研擬課徵酒捐,以抑制酒害。然而,醫學界認為,飲酒牽涉到社會文化及烹飪習慣,在台灣酒癮人數、酒害程度都未知的情況下,貿然以價制量的防制策略,有失周全。

馬偕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方俊凱說,菸害是慢性累積,酒害卻不僅長期酗酒傷身,也有酒後駕車、暴力行為的立即性危害;因此,不是把菸害防制中的菸換成酒,就叫酒害防制。

酒害的定義很廣,酒癮只是其中之一,國人對酒害的認知淺薄,方俊凱說,台灣對這方面研究非常缺乏,就連酒癮者的流行病學資料都沒有,難以評估酒害。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院長陳喬琪粗略估計,從台灣漢人約有5%到10%有酒癮者,原住民則約25%,開徵酒捐或提高酒稅,也許可以減少酒類消費,但對酒癮者是否發揮抑制作用,就很難說了。

方俊凱主持戒酒門診9年以來,他的病人大約5成可在戒酒1個月內滴酒不沾,2成的人可持續到1年。他認為,開徵酒捐帶動酒價上漲,有助於抑制飲酒,然而配套必須是嚴查私酒。

方俊凱指出,成癮與基因遺傳、情緒處理有關,酒癮者還會有焦慮、憂鬱的共病,上癮不能全怪個人意志力軟弱。此外,提供戒酒門診的醫院鳳毛麟角,酒癮者就算有心戒酒,資源卻不多。

據世界衛生組織調查,全球大約1/3的國家採取以價制量策略。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長邱淑媞日前從瑞士帶回世衛的「酒害防制策略」。她分析,透過酒捐或酒稅、加強酒癮戒治服務、監督酒類產銷流程、查緝私劣酒、酒瓶加註健康警語等,是一整套策略。

然而,酒品分類連結到賦稅,各國對酒捐或酒稅的徵收,作法不一,國外酒稅或酒捐可依酒精濃度、種類或價格,採取酒稅內含或額外徵收;用途有的專用於衛教,或用於健康醫療、教育經費等,十分複雜。

就衛生署的了解,法國對烈酒額外課稅,用以充實健康醫療基金;德國按酒精濃度課徵附加稅,供聯邦成癮防治中心做為衛教經費;泰國將2%酒貨物稅,用於健康照護基金會的酒害宣導;韓國開徵酒類附加捐,運用於教育經費。

且不論酒捐、酒稅的用途,以及內含或外加的課徵方式,光是酒捐課徵標準,就可以吵不停,遑論配套措施。

最近有立委基於酒害防制的考量,提案對酒精濃度35%以上的烈酒課徵酒捐。行政院衛生署長楊志良認為,這有討論空間。

另有立委指出,去年蒸餾酒依酒精濃度課稅後,台灣米酒降價,餐飲業額手稱慶,相形之下,開徵酒捐後,洋酒價格聞風喊漲,可能會引起貿易壁壘。

站在醫界觀點,方俊凱說,台灣人品酒、拼酒,樣樣都有,如果開徵酒捐,卻沒有審慎配套,貪杯又貪便宜的人,跑去喝私酒、劣酒,萬一喝到假酒,受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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