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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    2010/05/27
公益彩券承銷人 所得應報稅
記者: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地點: 全臺 全部  
南區國稅局26日表示,公益彩券承銷人銷售彩券的所得,當年度必須申報綜所稅,雖然彩券的經銷商分為甲、乙兩類,計算所得方式會有所不同,但是國稅局強調,不管是屬於哪一類,都需要申報綜所稅,以免因為短漏報,遭到補稅甚至罰鍰事宜。
  南區國稅局指出,近日常接獲公益彩券個人或經銷商詢問,該如何申報所得稅,為避免納稅人短漏報,因此公佈申報方式。
  該局指出,公益彩券經銷商分為甲、乙二類,其中甲類即銷售傳統型或立即型彩券(例如刮刮樂)的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經營的經銷彩券所得,以取得的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20%)的餘額,也就是佣金的80%,即為執行業務所得,課徵綜所稅。
  至於乙類經銷商,銷售電腦型彩券,採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型態者,依是否使用同一發票而有不同,(1)免用統一發票者:國稅局查定的全年銷售額乘以10%,即為全年營利所得。併入獨資資本主或依合夥比例,併入合夥人當年度的所得總額,申報綜所稅。
  (2)使用統一發票或雖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但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以上者:將取得的公益彩券銷售佣金、兌獎佣金及經營其他營業項目的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公司個人股東、合夥人及獨資資本主,則將分配之盈餘,併入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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