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 迄  族群 主題   
 
原住民族電視台    2010/04/22
續審國家公園法 明訂〞共管〞機制
記者:Abas/巴浩
地點: 全臺 全部  
今天(22日)上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繼續審議國家公園法,進度比昨天(21日)快了許多,一直到散會為止,已經審到第十八條,一個重要的發展,就是在原住民族自治法以及土海法還沒有立法之前,今天(22日)在國家公園法的修法過程中,第一次加入共管字眼,現行的主管機關營建署一度發言表達反對立場,不過最後還是初審通過,保障原住民族要和內政部共管國家公園的權利。



立法院接連兩天審查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審議進度稍微加緊腳步,一個上午審查了十六條法案,目前審到國家公園法草案第十八條,兩天來總共通過了十三條,其餘五條保留,而通過的法案中,第三條,原本的法條對於史蹟保存區的定義,是指為保存重要歷史建築、紀念地、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古物而劃定的地區,但是在原住民立委要求下將原住民族人認定的祖墳地、祭祀地、發源地、舊社地、歷史遺跡、古蹟等祖傳地,納入史跡保存區,必須依照原住民族人傳生活慣俗進行管制。審議到與原住民族人息息相關的修正草案第四條共管機制時,原住民立委力挺陳瑩委員所提出納入共管機制規範的版本。



立委要求條文明定共管機制,營建署長葉世文則是希望維持行政院版本,也就是主管機關應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熱心公益人士及國家公園所在地方代表會商審議選定、設立或廢止國家公園,劃定或變更國家公園區域、國家公園計畫以及國家公園事業相關事項,這些審議方式、程序及其他運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在原住民族基本法施行後,主管機關在原住民族地區依第一項規定選定設立國家公園,應依法規定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



立委認為,只有規定要徵詢當地原住民族的同意沒有強制力,與行政院立場不同,最後召委吳育升裁示整合雙方版本,確定將共管機制納入,初審通過國家公園法第四條。審議小組再審議國家公園區域許定設立廢止、相關計畫事業時,如果主管機關在原住民地區選定、設立國家公園,就應該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建立共同管理機制。而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第四條初審通過,也就是在原住民族自治法以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還沒完成立法之前,可以先規定政府應該要和原住民族人共同管理國家公園。
 
 
地址:106台北巿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國立臺灣大學總圖書館北側廣場地面層
電話:(02)3366-3776   FAX:(02)3366-3770    
EMAIL:ntutiprc@ntu.edu.tw
網站點閱次數:67,436,83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