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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10/03/22
衡情論理/若非想狩獵 為何攜槍進森林
記者:記者黃佳琳/高縣報導
地點: 全臺 全部  
農委會林試所員工何東政在管制區獵捕動物,不慎中槍身亡,警方表示,何東政不具原住民身分,依法不得持有獵槍,但因案發現場未找到任何野生動物屍體,不構成動保法規定,目前只能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送辦。



警方指出,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原住民可以持合法登記的獵槍到公告的狩獵區打獵,但因高雄縣目前仍未有任何一處公告為狩獵區,因此不論原住民或一般民眾都不得進入森林裡打獵。



高縣府農業處人員則指出,高雄縣每年都會舉辦原住民「射耳祭」之類的慶典,開放原住民登記申請進入特定區域內狩獵,但狩獵的對象以一般野生動物為主,只要誤射或獵捕到如山羌之類的保育類動物,仍會被依違反動保法,最高可判處5年徒刑,併科100萬元的罰金。



此外,盜獵者須構成獵捕或宰殺等行為,才會違反動保法規定,何東政一行人雖供稱上山打獵,但警方未查獲任何獵物,因此暫不構成違法要件。六龜警分局指出,若發現新事證,仍會依法究辦隨同何東政上山打獵的親友相關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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