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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報    2010/03/17
部落新聞眼:「自治」難制定
記者:部落新聞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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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way Hayung

最近在立法院內原住民籍的立委不停追問行政院,《原住民族自治法》的政院版進度到底進度如何?這個會期會不會送到立法院?甚至有立委揚言如果3月底在看不到行政院版本的自治法送到立法院,就要到監察院控訴行政院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

原住民立委各個憤慨激昂,但是行政院長吳敦義也不是省油的燈,拋出原住民自治,不管是財政跟區劃都是問題,還說原住民地區因為可以選自己的鄉長,已經是某種程度的自治,這種說法真的讓人氣結,也讓人啼笑皆非。

因為現在原住民鄉可以選鄉長,不過鄉裡面的各種組織,像是鄉民代表會、派出所、或是衛生單位等等,都還是由中央或是地方政府指派調度的,並不是原住民要的自治方式。

民國94年原基法公布實施,第34條就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應該於本法施行後3年內,依原基法的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現在已經民國99年了,時間早就過了3年,到目前為止不管是自治法或是土海法都沒有任何進展,這期間經歷了民進黨執政跟國民黨執政時期,雖然原基法在民進黨執政時期通過,但是相關子法卻沒能即時制定,還是看得出來各政黨對於原住民的善意是多少。

不管是民進黨時期的新夥伴關係,或是總統馬英九所提出原住民政策白皮書的第一條試辦自治,以政府的態度來說,要實踐還是很困難。其實不管是財政或是劃分問題,只要有心要解決還是可以想出解決的辦法,只是看政府的態度罷了。

不過反過來問,我們族人是不是也已經準備好自治了呢?雖然很多部落規範還是在遵行,部分民族議也仍有在運作,不過會不會又淪為是原住民的知識分子在談論的,而不是部落族人的聲音呢?如果不是原住民社會內部的全體自決,屆時會面臨諸多的問題,像是誰要當自治區的區長、誰有資格決定部落的事物。

除了在國會爭取《原住民族自治法》趕緊立法之外,原住民社會內部是不是也已經有一股準備就緒的力量了,一旦自治法完成立法後,我們就要能自己運作、部落自治,這些也是我們原住民族人應該開始要討論關心的方向。

(媒體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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