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季亞夫/島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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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召開會議討論修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五條,希望可以修正要求原住民族地區的政府機關,必須至少進用35%以上的原住民籍公務人員或約聘人員,討論過程中一度遭到部分政府機關的反對,不過最後可望有重大突破。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十年了,近兩年來失業率升高,行政院原民會去(98)年統計高達8.69%,預測值更高達11.32%。行政院前(97)年11月修改部分條文送到立法院審議,目前還停在立法院。不過3月1日由立委簡東明邀請各原住民立委辦公室,以及相關部會協商主要條文,尤其鎖定第五條修改,希望可以再向前邁進。
現行的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五條,在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具有公務人員身分的原住民,必須佔該單位的2%,而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的總額,應有1/3以上為原住民。而現在行政院的版本更改為不分公務人員資格,該單位都必須進用原住民不可低於總員工人數的35%。這個大變動,協調過程中,各部會大都表達會窒礙難行。
根據人事行政局的統計,修正草案若通過,全國可進用到7497人,會比現有的5636人,再增加1861個工作機會。而協商到最後取得共識,法律將修正為政府機關進用非專業的原住民勞工的比例不可低於35%,而例如法官、司機等專業人員,則另訂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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