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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10/02/10
尊重原住民文化/原民國有地搬櫸木 不算竊盜
記者:記者楊國文、鍾麗華/台北報導
地點: 全臺 全部  
喧騰一時的泰雅族原住民被控竊取櫸木案,高等法院更一審昨天全部改判無罪!

律師以阿凡達為例 促尊重當地文化

高院更一審依台灣大學人類學系的研究報告等調查「泰雅族生活習慣會對山中資源視為財產的一種」,認定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和泰雅族生活習慣,在國有林地搬運樹木是被允許的,被告所作所為能提升原住民文化品質,不涉犯罪,所以將一、二審依違反森林法,分別判六月、三月徒刑的泰雅族原住民曾榮義三人,全部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對於這項判決,委任律師詹順貴以「阿凡達」電影劇情為例說,外來的人應該尊重當地文化,原住民的文化應受尊重。聆判的曾榮義獲知無罪判決後也激動說:「司法終於還我清白!」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本來就可以撿拾國有林地的木材,四年來被當成小偷、飽受異樣眼光,還有人指著他說「小偷」,連找工作也不順利,真的很冤。

到場的頭目倚岕.蘇隆指出,更一審對曾等人無罪判決,不僅對司馬庫斯部落長期抗爭得到正義結果,也彰顯國家司法制度對原住民族群基本人權的重視。

林務局也馬上回應,表示尊重法院的判決。林務局說,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林務局將與原民會協商,訂出原住民可以合法合理的利用森林的範圍。

新竹縣司馬庫斯的泰雅族原住民曾榮義、何國正、余榮明是在四年多前,協助搶修通往司馬庫斯的道路,將一株倒塌的台灣櫸木移置路旁。後來農委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將該櫸木樹身鋸下載離,樹根及部分枝幹因埋於土石中,噴紅漆並烙鋼印後留置現場。

曾榮義三人受部落會議指派,駕貨車及怪手前往搬運留置現場的櫸木,將該櫸木鋸成五段搬離現場,但被查獲。據估計該櫸木價值近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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