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矚目的原住民族狩獵釋憲案,7號下午4點在憲法法庭宣示解釋。此案不僅是台灣司法史上,第一次由最高法院主動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更是原住民族案件中,有史以來第一次,進入釋憲程序;被外界視為,這是國家從憲法高度,重新檢視現行法律,適用在原住民族傳統慣習、文化上的合宜性。
也就是說,這次不只關乎釋憲個案的判決走向,更是一次難得機會,高度檢視現行法律規範,是否違反"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因此可以觀察,這次釋憲結果,大法官是否承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為憲法保障內容?另外規範著原民獵人只能使用自製獵槍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及約束著原民傳統狩獵行為與生態保育間平衡的"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是否違憲?
至於釋憲結果,大法官將可能針對不同爭點,給出"合憲"或"違憲"幾種可能,像是合憲中,又區分為:認同現行法律沒有疑義的"單純性合憲",或者是"警告性解釋",意思是法律雖然沒有違憲,但大法官亮起橘燈,警示法規未來恐達到違憲之虞。
如果當法律被宣告違憲時,則分為立即失效、定期失效和溯及失效等3種可能。無論是以哪種失效時間點宣告違憲,後續都會要求立法者或主管機關,進行法律配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