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20號三讀通過森林法,第50、52條文修正草案,加重森林盜伐集團犯罪罰金與刑度將第50條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罰金,最高額從300萬元,提高到600萬元,在第52條也把罰金改為1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並不再以贓額計算,讓法院在量刑時有明確依循。未來盜伐貴重木最重可處,10年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有鑑於生力木伐倒、鋸切樹體及整株挖取移植等行為,影響森林資源與環境生態,因此,破壞生力木生長的砍伐、鋸切、挖掘或其他方式,也納入第52條加重處罰範疇。 這次修法,不僅把新興的盜伐樣態,入法管理,期盼透過刑度與罰金提高,有效嚇阻鋌而走險的盜伐集團,進而保護台灣珍貴的山林資源與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