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基法增訂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後賦予部落公法人地位。也就是說,部落將和地方自治團體一般,享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以傳統智慧創作權登記申請來看,過去部落必須透過地方協會組織代為申請,但地方協會林立,容易造成紛爭,但部落法人化以後,傳統智慧創作權的申請,以及權利金應用,都可直接透過部落公法人直接行使。
所謂法人,是指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組織,跟自然人一樣享有法律權利義務,可以發起或接受訴訟。而公法人就是依據公法規定成立法人,台灣目前現有公法人分成四類,國家就是一種公法人,第二類像是台北市、花蓮縣等地方自治團體,也都屬於公法人,另外較為特殊的公法人包括,農田水利會以及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而部落公法人通過,將是第五類公法人誕生。,但所有上述公法人組織條例,都有法律訂定,,而原基法條文修正案指出,公法人相關事項辦法,由原民會訂定。學者認為,部落公法人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重大,必須透過制訂法律,或增修法律方式,若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處理,恐怕會跟中央法規標準法,以及憲法「關於人民權利義務必須以法律訂定」基本精神相違背。
清華大學副教授黃居正建議,應至少透過立法院三讀通過「部落法人設置條例」,才不會破壞立法權跟行政權分立界線,真正保障部落族人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