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職業訓練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93 年 11 月 2 日原民衛字第 09300296771 號令發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99 年 3 月 9 日原民衛字第 0990013235 號令修正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01 年 7 月 16 日原民衛字第 1010035437 號令修正 原住民族委員會 103 年 4 月 18 日原民社字第 10300201852 號令修正 原住民族委員會 103 年 10 月 6 日原民社字第 10300504533 號令修正 原住民族委員會 109 年 7 月 28 日原民社字第 10900423092 號令修正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原住民增進就業所需之工作技能與知識,有效運用 社會資源,結合就業市場需求,促進原住民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 本會及所屬機關(構)。 (二)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 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 (四) 依法設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高中職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五) 民間團體: 1、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 2、預定僱用原住民之用人單位。 3、經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4、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育有關者。 三、本要點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 訓用合一計畫:依地方產業及就業市場需求,針對失業者辦理獲得就業機會所需之工作技 能與知識之訓練課程,並具輔導就業及推介就業機制之訓練計畫。 (二) 在職訓練計畫:依就業市場需求,針對在職者辦理工作技能再精進或培養第二專長之訓練 計畫。 (三) 考照訓練計畫:評估地方產業需求,辦理技術士專案技能檢定訓練,或依相關法規辦理各 類證照或執照檢定之訓練計畫。 (四) 其他經本會同意政策性專案需求者。 前項補助範圍,除依本要點外,並應依本會所訂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 受訓學員應具原住民身分,每班開班人數應達十五人以上。 (二) 受補助對象辦理各項訓練與輔導考照,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為之。 (三) 所辦訓練應為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所稱之全日制訓練,但在職訓練計畫不在此限。 (四) 經審查核定之訓練計畫,除有特殊理由經本會核准外,未依預定期程開訓,撤銷其承辦資 格,並繳回已核撥之經費。 申請補助對象如具以下情形者,不予補助: (一) 所送計畫或項下子計畫已接受其他政府機關經費補助者。 (二) 三年內曾接受政府相關單位補助,經核定執行績效欠佳、財務不健全或有不良事實紀錄者。 (三) 所送計畫屬基礎教育、語文、涉及醫療行為、違反善良風俗習慣、有爭議或與促進就業無 關之學習活動。 (四) 訓用合一計畫之促進就業效益分析,其保證就業率未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 該年度計畫未能於年度終了時辦理完竣,不得辦理保留,未於當年度執行之計畫應繳回款 項。 申請補助對象有下列情事之一,本會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外,並得視其情 節,自作出不予補助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本會相關職業 訓練計畫: (一) 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費用者。 (二) 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申領補助費者。 (三) 以同一計畫重複向本會及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未向本會說明者。 (四) 妨礙、拒絕接受本會不定期訓練訪查輔導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會函告期限辦理仍不配合 者。 (五) 其他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之情形,經本會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五、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 補助項目類別包含學雜費相關項目、材料費相關項目、講師鐘點費相關項目、交通費相關 項目及其他必要項目。 (二) 各類別之補助項目依本會所訂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會得成立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並依下列原則審查: (一) 辦理職業訓練單位之資格、實績及相關活動之執行能力、專案處理能力之品質績效衡量指 標。 (二) 職業訓練或相關活動計畫有助於提升國民之職業知識、技能與態度。 七、本要點補助額度、經費結報及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會所訂計畫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