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學校型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為鼓勵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稱實驗條例)第七條規定辦理原住 民族實驗教育,以深化原住民族教育內涵,建立符合原住民族需求之教育模式,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計畫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 下簡稱實驗學校)。 三、辦理籌備階段之實驗學校,得於實驗教育計畫經許可後三個月內研提籌備計畫(格式如附件 一),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並由各該主管機關填報檢核表(格式如附件二),併同年度計 畫轉報本會申請補助經費。 籌備階段實驗學校依年度計畫完成籌備工作後,應提出實驗階段計畫報請各該主管機關 核可後,始能申請實驗階段經費。 四、辦理實驗階段之實驗學校,應於每學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研提年度計畫(格式如附件三),向 各該主管機關提出,並由各該主管機關填報檢核表(格式如附件二),併同年度計畫轉報本 會申請補助經費。 實驗教育計畫屆至各該主管機關許可期限者,應依實驗條例第七條規定再取得許可後, 始能繼續申請實驗階段計畫補助。 五、實驗學校申請籌備及實驗階段計畫書應有完整課程架構圖,國民小學至少規劃及實施每年級 每週十二節或總節數七十二節以上民族教育課程,國民中學以上至少規劃及實施每年級每週 十二節或總節數三十六節以上民族教育課程。 前項規定自一百一十學年度起實施。 六、各該主管機關依據本會補助項目及標準(如附件四)先提出建議補助經費,再由本會會同國 教署審核補助計畫經費。 實驗學校支用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起始點以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之時間點作基準。如於 學年度開始前許可,得自該學年度八月一日起支用補助經費;如於學年度開始後許可,得以 各該主管機關許可時間為補助經費支用起算時間。 七、本要點補助額度,於籌備階段,每校補助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整,補助期限最長為一年;於 實驗階段,每校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整,補助期限最長為十二年。 前項補助每校班級超過九班者,每增一班,另增加補助新臺幣十萬元整。 實驗學校具二種以上學制者,得依第一項標準分別補助之;實驗學校具分校者,得另外 補助各分校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八、申請本要點補助之實驗學校不得再申請國教署補助推動實驗教育要點規定之補助。 九、受補助之實驗學校應依核定計畫執行,經費專款專用且不得挪用。核定計畫如有變更、延期 或調整經費之必要時,應於事前函報本會核准後,始得執行;另如有依實驗條例第十三條規 定變更實驗教育計畫內容時,除依該條例規定報各該主管機關外,應同時函報本會。 前項調整經費,如在經常門及資本門各自項下勻支經費免報本會。 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受補助之實驗學校應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實驗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所完成之評鑑結 果,併同實驗計畫成果報告書函送本會。 十一、本會得參酌受補助學校歷年執行成果、賸餘款繳回比率及結報作業情形,並會同國教署依 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對地方政府補助處理原則第九點規定,進行書面或至受補助之實驗學校 辦理實地訪視、查核,其訪視查核結果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在本會網站公布,以瞭解其 運作及補助經費運用情形,作為次年經費補助之重要參考。 前項所稱結報作業情形,每逾期限十日者核減次年度申請經費百分之二,如未達十日 者則依比例計算。 十二、本要點補助經費採納入地方政府預算方式辦理,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應檢附領據、納 入預算證明、經費補助分攤表、費用結報表及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三份(格式如附件 五),送本會辦理經費結報,並配合本會政策推動需要,上傳開發課程教材等成果報告電 子檔至本會指定平臺。 結案時倘有結餘款,應連同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繳回本會。 十三、受補助之實驗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視其性質及情節輕重,予以撤銷或廢止原核 准補助處分,並收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 申請資料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虛報、浮報或其他不實情事。 (二) 拒絕接受訪視或查核。 (三) 補助經費之運用考核,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不合規定,並得依情節輕重 對受補助對象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 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及國教署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