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原住民族教育活動作業要點第八點、 第十點修正規定 八、本署核定之補助,應專款專用;其得使用之項目為鐘點費、工作費、出席費、全民健康保險 補充保費、保險費、交通費、材料費、印刷費、雜支及外部場地使用費,其他均依教育部補 (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十、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於計畫結束後二個 月內,檢送成果報告,報本署辦理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