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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02.25
行政院令:修正「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
法規內容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為協助原住民族社會發展,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設置原住民族綜合
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三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
原住民族就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
會)為主管機關。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住宅租售及相關業務收益款。
三、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收益款、土地資源開發營利所得及相關法令規定
之提撥款。
四、原住民族地區溫泉取用費提撥款。
五、全部原住民族取得之智慧創作專用權收入。
六、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入。
七、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及取得原住民族或其所屬特定群體(以下簡稱目標群體)
同意,約定就研究結果所衍生商業利益之回饋金。
八、受贈收入。
九、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其他有關收入。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原住民經濟貸款:
(一) 原住民經濟產業貸款。
(二) 原住民青年創業貸款。
(三) 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
二、原住民信用保證業務:
(一) 原住民經濟產業貸款信用保證。
(二) 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貸款信用保證。
三、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專案貸款。
四、住宅之興辦、租售、建購及修繕。
五、人體研究計畫目標群體之健康醫療照護或其他相關用途支出。
六、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與限制原住
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之回饋或補償支出。
七、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資源開發、經營、利用之規劃、輔導及獎勵支出。
八、促進原住民族或部落文化發展支出。
九、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支出。
十、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一、其他有關支出。
前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收入,應分別專供前項第七款及第八款用途之用。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

相關連結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05226&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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