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原民經字第 10700594632 號 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儲蓄互助社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儲蓄互助社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 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Icyang.Parod 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儲蓄互助社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18 日原民經字第 1050045271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5 日原民經字第 10700594632 號令修正發布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詳如附件一): (一) 成立登記二年以上之原住民社之營運設備:每社每年補助最高新臺幣五萬元,以其營運所 需設備為限。同一器材、設施及設備經補助後,於行政院財務標準分類所訂之使用年限 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二) 成立登記未滿二年之原住民社及原住民分社: 1、開辦費:每社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以一次補助為限。 2、業務費:每社每年補助最高新臺幣五萬元,以其營運所需經常性支出為限。 3、行政人員薪資:股金總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原住民社,每社每月補助一名具原住民 身分之行政人員薪資,以實際投保薪資核實補助。但不得超過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公告之 基本工資。本薪資補助須於原住民社成立登記未滿二年內提出申請,並自獲補助之月份 起,最長補助二十四個月。如有中斷聘僱,中斷期間不予補助,亦不延長補助期限。 (三) 協會:受理各社申請營運設備、開辦費、業務費及行政人員薪資等補助,並辦理初審、彙 整陳報本會核銷及結報作業。本會依核銷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核給補助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每年以三十社為限。但申請補助當年度已獲內政部補助之原 住民社,不得重複申請。 五、申請時間、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 申請程序:儲互社每年應向協會提出補助或獎勵之申請,由協會初審並擬具審核意見(如 附件二),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填具初審意見彙整總表(如附件三),連同申請有關資料 送本會複審核定。 (二) 申請補助應備申請表(如附件四)及相關文件(如附件五)。 (三) 申請獎勵應備申請表(如附件六)及相關文件(如附件七)。 (四) 提報貸放月報表:協會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函送前月「原住民小額週轉專案貸款」、「原住 民創業專案貸款」、「原住民合作社參與政府採購案營運金貸款」貸款月報表予本會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