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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5.11
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自即日生效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法規內容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臺教國署原字第 1070044110B 號
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並自即日
生效。
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
署 長 邱乾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1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70044110B 號令訂定發布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國民小學、國民中
學、高級中等學校)優秀原住民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持續努力向學,發展特殊才藝表現,
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本要點獎學金之學生須符合以下資格:
(一) 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原住民身分學生。
(二) 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
(三) 於前一學期改過銷過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優秀學生獎學金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 學業優秀獎學金:
1、各級學校獎勵基準如下:
(1)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階段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達同年級、同年級
同科(組)或學程之 PR70 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2) 就讀國民中學階段學生: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成績達乙等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者。
(3) 就讀國民小學階段學生: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成績甲等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者。
2、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申請獎學金,各階段獎學金金額如下:
(1) 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每人每學期新臺幣 5,000 元。
(2) 國民中學階段每人每學期新臺幣 3,000 元。
(3) 國民小學階段每人每學期新臺幣 2,000 元。
(二) 個人單項才藝優秀獎學金:
1、具有特殊才藝(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美術、舞蹈、體育、技藝等),近
一年內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本署辦理之全國性個人才藝競賽獲獎者。
2、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申請獎學金,第 1 名新臺幣 10,000 元,第 2 名新臺幣 8,000 元,
第 3 名新臺幣 5,000 元,第 4 至 6 名或佳作新臺幣 3,000 元。
(三) 團體賽特殊才藝獎學金:
1、具有特殊才藝(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美術、舞蹈、體育、技藝等),近
一年內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本署辦理之全國性競賽,獲團體獎前三名者。
2、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依下列團體賽人數核算個人獎學金:
(1) 競賽成隊人數二至十人,個人獎學金新臺幣 5,000 元。
(2) 競賽成隊人數十一至二十人,個人獎學金新臺幣 2,500 元。
(3) 競賽成隊人數二十一至三十人,個人獎學金新臺幣 2,000 元。
(4) 競賽成隊人數三十一人以上者,個人獎學金新臺幣 1,500 元。
四、申請方式:
(一) 申請學業優秀獎學金之原住民學生,應於開學後十日內檢附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及前一
學期成績證明文件,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審查後,報主管機關複審,各高級中
等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 3 月 31 日及 10 月 15 日前送交本署委託之承辦單
位彙整,逾期概不受理。
(二) 申請個人單項才藝優秀獎學金、團體賽特殊才藝獎學金之原住民學生,應檢附申請書、身
分證明文件及近一年內獲奬證明文件影本,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審查原住民資
格後彙報主管機關,於每年 4 月 15 日前彙整送本署辦理,逾期概不受理。
(三) 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資格之審查,由學校以電子查驗系統查驗原住民身分;未能連結前項
電子查驗系統,得要求當事人提供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開學前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
料證明文件,作為審查依據。
(四) 各級學校當學年度之畢業生得以就學期間之近一年內競賽獲獎證明,或前一就學階段之最
後一學期成績向原畢業學校提出申請。
五、審查及核定:
(一) 學業優秀獎學金由各學校主管機關組成「原住民學生學業優秀獎學金審查小組」,進行實
質審查並確認受獎名單。
(二) 各級學校才藝優秀獎學金由本署審查,並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行政單位代表、校長代
表、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原住民學生才藝優秀獎學金審查小組」,進行實質審
查並確認受獎名單。
(三) 學業優秀獎學金之申請,各依成績總分高低排列名額,如分數相同者,則以低收入戶、無
懲戒紀錄、獎勵紀錄、學校推薦序依序排序,若仍相同者則增額錄取。才藝優秀學生獎學
金之申請,同級別之審核,得優先獎勵原住民族語或傳統藝能比賽或展演之項目。
(四) 學業優秀獎學金名額由本署視年度預算及原住民學生比例分配。
六、撥款方式:
(一) 本署所轄學校:
經本署審核合格後,函請各學校掣據並造具印領清冊轉發受獎生。
(二) 直轄市及縣(市)立學校:
經主管機關審核後,彙報掣據送本署核撥主管機關轉撥各校,由學校發予受獎生。
七、本項補助之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署主管學校,應
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原始憑證及相關表件,報本署辦理結案;直轄市、縣(市)政
府主管之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列冊報本署辦理結
案。
八、辦理本項業務績優人員,得由本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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