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原民土字第 10700233932 號 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勵原住民族土地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實施要點」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 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勵原住民族土地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實施要點」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 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Icyang.Parod 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勵原住民族土地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實施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 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8 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地字第 1010066753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8 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 10300267582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30 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 10700233932 號令修正發布 十二、特別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專門人才獎勵要點規定,獲得深造教育獲得學位階段獎 勵金或同一論文獲得學術專門著作獎勵金者,不得再依本要點規定向本會申請獎勵。 (二) 除前款規定者外,申請人就同一論文曾向本會或其他政府機關、單位或私人申請獎 (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規定向本會申請獎勵。 (三) 申請人依本要點規定獲得本會獎勵者,不得再將同一論文向其他政府機關、單位或私人 申請獎(補)助。 (四) 申請人之著作不得有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情事。 (五) 申請人應依規定簽署相關文件,且所提供資料不得有不實、偽造之情事。 (六) 申請人不得有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 (七) 申請論文未達獎勵標準者,獎勵名額從缺。 (八) 通過初審者,如未依規定向本會申請複審或延長論文撰寫期間,應於論文撰寫期限屆滿 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會(附件九)並檢送研究成果相關證明文件,但無研究成果 者免予檢附。 (九) 申請人經本會撤銷申請資格者,不得再以同一論文依本要點規定向本會申請獎勵。 十三、獎勵金撥付方式: (一) 通過初審者,應於接獲本會書面通知二週內,檢附收據向本會申請撥付獎勵金。 (二) 通過複審者,應於接獲本會書面通知二週內,檢具加印註明「本論文獲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住民族土地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獎勵」字樣扉頁之博碩士論文全文五冊、論文電子檔 案光碟片一片及收據向本會申請撥付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