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015449B 號 訂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十二年 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客家語文)」、「十二年國民基 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 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新住民語文」,並自一百零八學年度,依照不同教育階段(國民 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起)逐年實施。 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十二年 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客家語文)」、「十二年國民基 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 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新住民語文」 部 長 潘文忠 本案附件篇幅過鉅,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