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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3.02
訂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客家語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新住民語文」,自108學年度,依照不同教育階段(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起)逐年實施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族群語言、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教育部
法規內容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015449B 號
訂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十二年
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客家語文)」、「十二年國民基
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
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新住民語文」,並自一百零八學年度,依照不同教育階段(國民
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起)逐年實施。
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十二年
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客家語文)」、「十二年國民基
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
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新住民語文」
部 長 潘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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