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16.12.26
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社工員師工作要點」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社工員師公開甄選作業規範」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工作權益、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社工員師工作要點修正規定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88年6月30日台(88)原民企字第8810289號函訂定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90年2月21日台(90)原民社字第9002371號函修正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91年1月30日台(91)原民社字第9101540號函修正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0年5月13日原民企字第1001024046號令修正

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4月18日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

原住民族委員會105年12月26日原民社字第1050074647號令修正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補助各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聘僱用原住民社工員(師)(以下簡稱社工員(師)),辦理原住民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二、社工員(師)應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具有原住民身分、族語能力證明書及國內、外大學(專)院校以上畢業學歷,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僱用人員:

1、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者。

2、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取得十二學分以上社會工作學分者。

3、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具二年以上之社會福利或行政之實務工作經驗者。

(二) 聘用人員:

1、國內、外大學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具二年以上之社會福利或行政之實務工作經驗者。

2、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取得二十學分以上社會工作學分,具五年以上之社會福利或行政之實務工作經驗者。

3、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具八年以上之社會福利或行政之實務工作經驗者。

  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為社工員(師)。

  一百零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已任用者,於本要點修正規定發布後二年內,未取得族語能力證明書,不予續聘(僱)。

三、社工員(師)應運用個案、團體及社區發展等專業社會工作方法辦理下列事項:

(一) 建立負責區域之原住民福利服務人口統計資料。

(二) 辦理原住民急難救助案件之調查、訪視及救助經費核撥事宜。

(三) 辦理法律訴訟救助及法治教育宣導。

(四) 辦理社會工作個案管理,包含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犯罪案件之防治、通報與轉介。

(五) 結合原住民就業及福利資源,予以整合或轉介。

(六) 辦理原住民權益之宣導。

(七) 建立區域資源網絡與連結及推展志願服務工作。

(八) 其他本會交辦事項。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調派社工員(師)支援社會福利之規劃與業務之推動。

四、社工員(師)應秉持社會工作專業及敬業之工作態度,以及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為民提供服務。

五、社工員(師)專業知能訓練相關事項如下:

(一) 各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應加強辦理社工員(師)之在職訓練及聯繫會報,提昇其為民服務技巧,及增進社會工作專業知能。

(二) 本會每年得辦理社工員(師)工作研討會或聯繫會報,以交換工作業務經驗及檢討工作得失,促進工作績效。

六、社工員(師)之督導考核事項如下:

(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1、平時考核:每季應辦理社工員(師)平時考核。

2、年度考核:每年應辦理社工員(師)年度考核,分別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及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將年度考核表送本會備查。

3、各直轄市政府及及縣(市)政府應研訂內部控制制度,落實行政考核措施,提昇政府公信力及施政品質。

(二) 本會督導考核:

1、平時考核:

(1) 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地抽查或電話抽測考核。

(2) 社工員(師)之年度考核績效,作為本會次年度續(解)聘僱及補助經費參考依據,年度考核表由本會定之。

2、專案考核:

(1) 社工員(師)於執行業務有重大過失或其行為違反法令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有契約應解聘(僱)情事,得隨時辦理。

(2) 必要時,得針對特定事件、異常事項或其他未及納入年度考核之事項進行專案查核。

3、考核成績及待遇:

(1) 考核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甲、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丙、丙等:未滿七十分。

(2) 待遇(最高報酬薪點三百七十六)以年終評核結果分等:

甲、甲等:得續聘僱。約聘人員依計畫核定之等級進薪一級,已晉至最高薪點者不予晉級。約僱人員依計畫核定之等級續僱。

乙、乙等:留原薪點續聘僱。

丙、丙等:不予續聘僱。

七、聘僱機關社工員(師)之續(解)僱程序如下:

(一)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 依據本會原住民社工員(師)公開甄選作業規範,辦理公開甄選事宜。

(三) 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將次年之聘僱用計畫(含聘僱用人數(名冊)、配置區域、經費概算、工作計畫及預期效益)及契約書送本會備查。

(四) 對於不續聘僱或契約中解聘僱者,應先敘明理由送本會核定。

八、社工員(師)之獎懲如下:社工員(師)執行業務優良及績效特殊者,或怠忽職守、行為不軌者,經各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專案查報本會核定後,予以獎勵或懲處,必要時得予以解僱。

九、爭議處理及救濟途徑如下:社工員(師)與進用機關就聘僱用事項發生爭議,其救濟程序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約僱人員循司法途徑提起救濟);對考核處理有異議時,得向本會申訴,由本會組成考核監督小組調查、審議後,簽報核定,並通知社工員(師)及其所屬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十、社工員(師)之待遇、差假及其他福利與未盡規範事項,由聘僱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社工員師公開甄選作業規範修正規定

原住民族委員會105年8月29日原民社字第1050041824號函訂定

原住民族委員會105年12月26日原民社字第1050074647號令修正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合理進用與運用原住民社工員(師)(以下簡稱社工員(師)),建立公開甄選機制及公平、公正、公開的用人制度,統一明定甄選資格、錄取方式及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社工員(師),指本會依原住民社工員(師)工作要點第1點規定,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約僱辦法)或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僱之聘僱人員。

三、本會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聘僱之社工員(師)出缺時,應依本規範辦理公開甄選。

四、依本規範參加甄選之人員,應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具有原住民身分及族語能力證明,國內、外大學(專)院校以上畢業者為限,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僱用人員:

1、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之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

2、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之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取得十二學分以上社會工作學分。

3、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具二年以上之社會福利或行政之實務工作經驗者。

(二) 聘用人員

1、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具二年以上之社會福利或行政之實務工作經驗者。

2、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取得二十學分以上社會工作學分,具五年以上之社會福利或行政之實務工作經驗者。

3、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具八年以上之社會福利或行政之實務工作經驗者。

(三) 或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為社工員(師):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依法停止任用。

7、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8、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公開甄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 提出甄補需求: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需甄補新進社工員(師),應函請本會同意甄補後,始可為之。

(二) 組成甄選小組:

1、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甄補新進社工員(師)應成立甄選小組,以公開、公正、公平競爭方式行之,該小組應於甄選前成立,其任務如下:

(1) 甄選作業方式之決定。

(2) 審查應徵人員之資格條件。

(3) 執行各項甄選工作。

(4) 其他有關甄選標準、甄選過程或甄選結果之相關事宜。

2、甄選小組之組成置委員五人至七人,應包括用人機關之用人單位、人事單位(政風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列席)或必要時得外聘專家、學者。

3、甄選小組之召集人由直轄市、縣(市)長或其授權之人員指派機關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其餘甄選委員由科長以上職級人員擔任。

4、擔任甄選小組置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

(1) 接受請託或關說。

(2) 為特定應徵人員利益而為遴選。

(3) 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

5、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甄選小組委員:

(1) 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2)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 受監護、輔助或破產宣告。

6、甄選小組名單,於甄選開始前即應予保密。公開甄選工作結束後始得解密;其經甄選而無法適任(合)人員時亦同。

7、甄選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並解除小組委員身分:

(1) 甄選小組委員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2) 本人與應徵人員現有或曾有僱傭或利益關係。

(3) 其他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三) 擬訂甄選作業方式:用人機關辦理公開甄選,得就資格審查、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等方式,提請本甄選小組擇一採行或二種以上方式併行,並依行政程序簽奉機關首長同意辦理。

1、資格審查:指審查應考人之學歷、經歷、語文能力、專業證照等相關證明。

2、筆試:指以文字書寫或劃記方式使用試卷或試卡作答者。筆試範圍為(1)原住民族法規等相關法令;(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社會工作概論領域課程,包括社會工作概論、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理二學科。

3、口試:指以語言問答方式評量參加甄選之知能及有關事項。

4、測驗:指心理或體能等測驗。

5、實地考試:指以實地操作方式評量應考人之專業技術。

(四) 辦理徵才公告:

1、各用人機關應將職缺、名額、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工作地址、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甄選方式及成績排名方式等相關規定,於甄選簡章內訂定,並於機關(單位)網站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公告,公告期間自公告次日起算至少七天。

2、公告當日不計入,公告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公告末日;公告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五) 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由用人機關統一收件、彙整表件,並將報名資料建檔及校正。

(六) 審查應徵人員資格條件:

1、報名截止日三日內,用人單位辦理初審程序後應召開甄選小組會議(資格審查會議),就各應徵人員之資格條件辦理審查工作,並做成會議紀錄(應包含出席委員、符合及未符合應徵資格者之原因說明等會議內容)。

2、甄選小組資格審查會議召開完竣後,於一週內將各應徵人員之學經歷證明等相關文件及甄選小組資格審查會議紀錄函送本會審議。

3、經本會審議用人機關所送之各應徵人員學經歷證明等相關文件未缺漏,及資格審查結果無誤,則於一週內函請用人機關擇期辦理甄選工作;若經查有文件缺漏或資格審查結果有誤,本會將退請用人機關重新依本規定流程重新審查並補正。

(七) 通知應徵人員甄選時間:

1、通知符合資格條件之應徵人員於用人機關所定日期及地點參加甄選。

2、除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甄選日期及甄選當日之流程,不得任意更動。

(八) 辦理甄選事務及成績核算:

1、甄選前二天,用人機關應將試務工作人員、甄選委員聯繫事項、甄選文件製作、場地佈置等安排妥當。

2、甄選小組委員於甄試前抵達會場。

3、用人機關於甄試當日結束後立即召開甄審小組第二次委員會議(成績核算暨甄選結果審議會議),成績核算結果經甄選小組召集人當場宣讀並經各甄選委員確認無誤,由參與甄選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後,並經簽陳機關首長後以密件方式彌封,依行政程序函送本會。

(九) 公告錄取名單:甄試後一週內,用人機關應以密件方式將甄選小組之甄試結果簽奉機關首長核可並經函送本會核定後,用人機關於機關網站公告錄取名單。

(十) 辦理報到作業:用人機關收到本會核定函後,將相關文件移請人事單位依相關規定通知錄取人員辦理報到等相關事宜。

六、甄選小組審議原則如下:

(一) 甄選小組第一次委員會議(資格審查會議):

1、用人單位應依據甄選項目及甄選標準就各應徵人員之學經歷證明文件是否符合甄選之資格條件擬具初審意見,連同各應徵人員資料送甄選小組委員覆審。

2、甄選小組應就各甄選項目、甄選標準、各應徵人員資料及用人單位初審意見,逐項討論之。

3、如經甄選小組會議審查,發現應徵人員資格條件不符社工員(師)甄選資格及有不得聘僱之情事,應請用人單位當場補正及確認,並將甄選小組與用人單位初審意見有異部分,由本甄選小組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

(二) 甄選小組第二次委員會議(成績核算暨甄選結果審議會議):

1、辦理甄選時,甄選小組委員應按評分(比)表所列項目逐項評分或排序,並簽名或蓋章。應試者測試結束後,用人機關應立即召開第二次會議,由用人單位彙整各委員評分(比)表並製作總表,於當次甄選會議結束前,由召集人宣讀甄選結果並經各委員確認無誤,再由參與甄選之委員簽名或蓋章。内容如有修正,應經修正人員簽名或蓋章。前開會議,應作成紀錄。

2、不同委員之甄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於甄選小組會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得逕由甄選小組就下列選項擇一作成決議:

(1) 維持原甄選結果。

(2) 除去個別委員甄選結果,重計甄選結果。

(3) 廢棄原甄選結果,重行提出甄選結果。

(4) 無法評定適合人員。

(三) 其他注意事項

1、甄選小組委員應公正辦理甄選。甄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並參與評分(比)工作。

2、各應徵人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應以代號表示各出席委員姓名。

3、業務單位擬具初審意見及甄選小組委員會審查、議決及評分結果等甄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4、甄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出席三分之二,始得開會;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5、甄選小組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甄選小組不得拒絕。

七、成績計算方式及錄取標準如下:

(一) 成績計算方式:

1、用人單位提出初審意見,甄選小組委員就初審意見、應徵人員資料、甄選項目逐項討論後,各甄選委員依甄選項目,填寫評分表之個別應徵人員各項目及子項評分,交由用人機關工作人員計算個別應徵人員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2、併採口試及其他二種以上方式者,口試成績不得高於總成績四十%。

3、併採筆試與實地測驗者,筆試占總成績四十%,實地測驗占總成績六十%。

4、總成績未達八十分者,不予錄取。

5、甄選委員甄選評分表及甄選總表如附件。

(二) 錄取標準

1、按各約聘僱計畫需用名額決定增額錄取人員。錄取人員依成績高低排名,如兼採筆試方式舉行,總成績相同時,按筆試成績排名;筆試成績相同者,按資格審查成績排名;如當次甄選未考筆試或採行上述方式時,由用人機關於甄選簡章中,定其錄取標準。

2、用人機關得視業務需要,酌增備取名額,列入候用名冊。經列入候用名冊人員,自榜示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獲遴用者,喪失甄試錄取資格。

八、錄取人員於受聘或僱用後,其權利、義務應依契約或相關規定辦理。

九、受補助聘僱社工員(師)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聘僱。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聘僱。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聘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但其契約因期限屆滿或其他原因終止後,仍應受前項迴避聘僱之限制。

  社工員(師)之聘僱或遷調,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十、機關辦理甄選,不得於甄試前洩漏甄選小組委員名單、口試及測驗之題目或考卷、各應徵人員相關資訊等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應徵人員之成績等相關資料於甄選小組第二次委員會議(成績核算及甄選結果審議會議)結束後至本會核定前,仍應保密。

  甄選小組委員及參與甄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各應徵人員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甄選後亦同。

十一、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訂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規定,並落實行政透明措施,提升政府公信力及施政品質。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社工員(師)甄選事宜,應確實辦理「例行監督」、「自行評估」及「內部稽核」等監督作業,檢查內部控制實施狀況,並針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提出之具體興革建議,採行相關因應作為,就關鍵控制重點進行持續性監控或稽核,以合理確保業務之正常運作。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社工員(師)人事進用程序之「作業程序說明表」及「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表」,以落實自我監督及評估機制,強化內部控制之有效性。

  前項「作業程序說明表」及「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表」,應函送本會備查後,始可辦理甄選工作。如遇有作業項目或控制重點之增刪修正、或有其他重大修正時亦同。

十二、本會應組成監督小組協助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工員(師)公開甄選業務之內部控制執行情形,並適時提供改善建議。

  本會監督小組針對應辦理稽核之業務或事項進行年度稽核;必要時,得針對特定案件、異常事項或其他未及納入年度稽核之事項進行專案稽核等工作。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本會辦理前二項事宜。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工員(師)之公開甄選事宜,如發覺有違法舞弊之嫌,且由監察、檢察等機關調查中者,本會將停止年度補助經費。

相關連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2243/ch02/type2/gov13/num2/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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