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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09.20
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原住民族代表推舉作業原則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原住民族委員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原民綜字第10500527012

訂定「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原住民族代表推舉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原住民族代表推舉作業原則」
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

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原住民族代表推舉作業原則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各原住民族及平埔族群推舉代表擔任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 原住民族十六族代表各一人,應具該族原住民身分,其推舉方式如下:
 (一) 民族議會推舉:有民族議會者,由各族民族議會依其族群內部現狀推舉之。
 (二) 共識協商會議推舉:人口數少或分布區域範圍較小之民族,由該族主要居住區域之鄉(鎮、市、區)公所,召集鄉(鎮、市、區)內具該族原住民身分之傳統領袖、直轄市、縣(市)議員、鄉(鎮、市、區)長、鄉(鎮、市、區)民代表、村(里)長、都會區代表、人民團體代表及教會神職人員,召開共識協商會議推舉之。
 (三) 分區代表推舉:分布區域範圍較大之民族,先由共識協商會議推舉分區代表,再由各分區代表以共識協商會議推舉民族代表;其辦理方式如下:
  1、推舉分區代表:
   (1) 原住民族地區代表:由鄉(鎮、市、區)公所,召集鄉(鎮、市、區)內具該族原住民身分之傳統領袖、直轄市、縣(市)議員、鄉(鎮、市、區)長、鄉(鎮、市、區)民代表、村(里)長、人民團體代表及教會神職人員,共同協商推舉鄉(鎮、市、區)之代表一人。
   (2) 都市原住民族代表: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召集具有該族原住民身分之傳統領袖、直轄市、縣(市)議員、人民團體代表及教會神職人員等,推舉代表一人。
  2、推舉民族代表:由本會召集各分區推舉之代表,共同協商推舉該族之代表。
被推舉人應為該族之原住民,並由該族原住民推薦或自薦。

三、 平埔族群代表三人,由平埔族群現存部落及長期推動正名之團體推派代表召開共識協商會議共同推舉之。

四、 為協助各族順利推舉代表,並了解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之精神及未來作法,由本會召集教會、公民團體、學者專家及本會人員成立宣講團。
宣講團應於原住民族議會召開推舉會議時,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共識協商會議時,前往說明相關事宜。

五、 原住民族代表及平埔族群代表應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前完成推舉;未完成推舉者,依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四項規定,由總統自各界推薦之人選中擇一聘任。

六、 本會為執行本作業原則,得訂定實施計畫。

七、 本作業原則所需經費,由本會預算支應之。

 

相關連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2177/ch02/type2/gov13/num1/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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