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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09.10
辦理學校型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補助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族群教育、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原住民族委員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原民教字第1050052416號

訂定「辦理學校型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辦理學校型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補助要點」

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

辦理學校型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補助要點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鼓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以深化原住民族教育內涵,建立符合原住民族需求之教育模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其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計畫經主管機關許可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實驗學校)。

三、實驗學校得於實驗教育計畫經許可後研提籌備計畫(格式如附件一),並於每學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研提年度計畫(格式如附件二),向本會申請補助。
本要點補助額度,於籌備階段,每校補助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整,補助期限最長為一年;於實驗階段,每校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整,補助期限最長為十二年(補助項目及標準如附件三)。
實驗學校提出之申請計畫,由本會會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邀請專家學者辦理審查。

四、申請本要點補助之實驗學校不得再申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公立國中小委託私人辦理要點規定之補助。

五、受補助之實驗學校應依核定計畫執行,經費專款專用且不得挪用。核定計畫如有變更、延期或調整經費之必要時,應於事前函報本會核准後,始得執行;另如有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變更實驗教育計畫內容時,除依該條例規定報各該主管機關外,應同時函報本會。
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受補助之實驗學校應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所完成之評鑑結果,併同實驗計畫成果報告書函送本會。

七、本會將會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至受補助之實驗學校辦理實地訪視、查核,以瞭解其運作及補助經費運用情形,作為次年經費補助之重要參考。

八、本要點補助經費採憑證免送本會方式辦理,支出原始憑證由受補助之實驗學校收存備查,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應檢附經費補助分攤表、費用結報明細表及成果報告書三份(格式如附件四),送本會辦理經費核銷。
結案時倘有結餘款,應連同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繳回本會。

九、受補助之實驗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視其性質及情節輕重,予以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收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 申請資料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虛報、浮報或其他不實情事。
 (二) 拒絕接受訪視或查核。
 (三) 補助經費之運用考核,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不合規定,並得依情節輕重對受補助對象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 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列預算支應。

 

附件請參見PDF

 

相關連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2172/ch02/type2/gov13/num5/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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