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縣副縣長兼任, 副召集人二人,由本府教育處與原住民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 列人員兼聘之: (一)本府行政代表四至六人。 (二)民間團體代表四至六人。 (三)各教育階段別代表六至八人。 (四)學者專家三至四人。 (五)原住民族群代表一至二人。 前項委員任一單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具有原住民背景之委員亦不得 少於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