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16.01.2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法律政治、農耕漁獵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5508
403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及第 22 條條文之附表一之二、附
表一之四、附表一之十二、附表一之十三、第 24 條條文之附表二之十二


第 14 條   第二條第十二款造林貸款之對象為實際從事造林,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或農育權人。
           二、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
           (一)無分管協議書者,以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之一為借款人
                 ,其餘為連帶債務人。
           (二)持有分管協議書者,各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得為個別借
                 款人。
           三、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四、農民團體。
           前項貸款期限依貸款用途及林木生長期覈實貸放,其貸款期限如下:
           一、造林地新植,資本支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二、造林地撫育,資本支出最長十九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三、造林地管理,資本支出最長十四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SearchRange=G&id=120941&k1=%E5%8E%9F%E4%BD%8F%E6%B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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