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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11.17
原住民族委員會令: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培育原住民社會工作專業人力獎勵要點」,自105年1月1日生效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原住民族委員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原民社字第10400628792號
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培育原住民社會工作專業人力獎勵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培育原住民社會工作專業人力獎勵要點」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原住民族委員會培育原住民社會工作專業人力獎勵要點修正規定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4年11月18日原民衛字第0940033644號令訂定
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4月18日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
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11月17日原民社字第10400628792號令修正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及獎勵原住民社會工作專業人力,從事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以具原住民身分,且現於公私立相關機關(構)或社會福利團體從事社會福利服務相關工作,在職進修各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推廣教育開設社會工作學分班及相關社工學分班者為限。但已接受衛生福利部補助偏遠地區民間機構團體工作人員專業進修學分費者或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者,不予獎勵。
三、本要點獎勵標準依各大專學校所訂學分費標準,獎勵進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學科學分費;每人每學期最高獎勵十學分,每學分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最高獎勵金額一萬二千元,且同一科目不得重複申請獎勵。
四、依本要點申請者,應檢附申請表、領款收據、就讀學校學分收費收據正本、修畢學分合格證明影本、開課簡章或課程表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學期結束後三個月內以掛號方式逕寄本會辦理,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五、本要點經費來源,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並依行政程序簽核獎助。
相關連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1215/ch02/type2/gov13/num1/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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