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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11.13
原住民族委員會令:訂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核發及管理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原住民族委員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原民經字第10400609405號
訂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核發及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核發及管理作業要點」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核發及管理作業要點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以下簡稱專用權證書)之核發及換發,特訂定本要點。
二、智慧創作經准予登記時,本會應核發專用權證書。數人共同享有智慧創作專用權時,均核發專用權證書。
三、專用權證書之格式依本會公告之。
四、專用權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字樣。
(二) 申請案號。
(三) 智慧創作之名稱、種類。
(四)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名稱。
(五) 智慧創作內容摘要。
(六) 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號數。
(七) 核發日期。
(八) 「智慧創作之特徵、範圍及使用規則,應以智慧創作登記簿冊上智慧創作之說明為準」字樣。
五、前點專用權證書載明事項變更,致證書內容應予修改,本會應依申請或依職權核發新證書。
六、專用權證書滅失或遺失時,受核發證書之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應申述緣由向本會申請補發。
  專用權證書毀損致不堪辨識時,受核發證書之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應檢具原證書向本會申請換發。
相關連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1213/ch02/type2/gov13/num4/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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