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預告訂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8條第2項解釋」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第2項。
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8條第2項解釋如下:
(一) 核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8條第2項所稱之「原住民族專責單位」,係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組織法規規定,以原住民或原住民族事項為其主要掌理事項之一級機關或單位;同項所稱之「首長」,係指該一級機關之首長及該一級單位之主管。
(二) 為維護現職人員權益,現任之原住民族專責單位首長或主管不具原住民身分者,得俟其出缺後再行進用具原住民身分之人員。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綜合規劃處。
(二)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6樓。
(三) 電話:02-8995-3167。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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