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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7.24
訂定「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4年度補助臺北市公、私立國中、高中(職)學校推動原住民族文化社團活動計畫」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一般教育、法規資訊  
地點 台北市 全部    
發佈機關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法規內容

法規類號: 北市二九-0三-三00七
名  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4年度補助臺北市公、私立國中、高中(職)學校推動原住民族文化社團活動計畫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4)北市原教文字第一0四三0六三七七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九點,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生效
壹、依據
臺北市原住民族文化保存發展自治條例及 104年度施政計畫辦理。
貳、目的
一、強化原住民學生自我認同,增加國中、高中(職)原住民學生修習原住民族語及文
化藝術機會,並透過學生社團組織運作,鼓勵原住民學生參與及推廣原住民族文化
活動。
二、與學校合作推動原住民文化社團,提供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學生對多元文化的認識與
尊重。
三、透過社團活動加強學校原住民學生凝聚力,並由社團專任指導老師提供身心輔導及
關懷,健全原住民學生文化差異之適應力。
參、主辦機關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肆、計畫期限
自公告日至 104年12月31日
伍、計畫重點內容:
一、為鼓勵臺北市國中、高中(職)原住民學生積極推動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並結合學
校學生社團之推廣與學習活動,以有效達成計畫目標,本計畫採需求申請方式辦理
,由學校視學生需求及意願,鼓勵並協助學生組織社團、規劃社團活動,並撰擬社
團活動計畫書,向本會提出計畫經費之補助。
二、該社團得為現有社團或新設立之社團,惟需以推廣原住民族文化或推動原住民族民
族教育學習、原住民公共服務為原則。
三、該學生社團人數依各校學生社團籌組規定辦理,其中原住民學生應至少 5人以上。
如原住民籍學生未達標準,得與鄰近學校採跨校設置方式辦理。
四、社團活動範圍除依各校學生社團組織運作相關規定辦理外,如擬結合公共服務學習
,可與本會或所屬凱達格蘭文化館結合,辦理原住民族文化活動之參與與協力,或
場館導覽解說工作,亦可於寒暑假期間規劃辦理原住民族部落公共服務、文化參訪
或體驗學習等校外活動。
五、各社團之考核或評鑑,除依各學校社團規定辦理外,本會得視實際計畫成果,於年
度間舉行聯合成果發表活動,各校社團應配合參與。
六、社團指導老師或外聘專業技能老師,除應熟諳原住民族文化者,如有以下條件者應
予優先延聘:
(一)具原住民籍之現職教師或退休教師。
(二)通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族語認證之原住民籍教師。
(三)未具教師資格之原住民,但有下列相關才藝素養者:
1.曾獲選為直轄市或縣(市)級以上相關才藝之代表隊一年以上資歷者;或
曾參加直轄市或縣(市)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競賽者。
2.曾獲得國家級、直轄市或縣(市)級,公開辦理之能力檢定、檢核或鑑別
證書者。
七、本會得依各校課程規劃或社團指導所需,提供熟諳原住民族文化之指導老師或專業
技能老師,協助規劃並指導學生社團課程及活動。
八、本會得依計畫需求,邀集社團指導老師參加相關研習課程或研討會,學校應鼓勵老
師全程參與。
陸、補助對象
本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學、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
柒、補助範圍及項目
補助經費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國內出差 ?費報支要點」
等相關規定辦理。
一、社團基本營運費用:社團指導老師、文具費、印刷費、誤餐費等。
二、樂舞、工藝、文史、語言或身心輔導等訓練或研習:外聘專業技能老師師資鐘點費
、材料費、教材費、學生跨校學習交通費等。
三、寒暑假文化體驗學習活動:交通費、住宿費、誤餐費、導覽解說師資鐘點費、社團
指導老師工作費等。
捌、補助方式
一、申請
(一) 103學年度下學期:學生或指導老師提出計畫,由學校先就社團營運企畫書
及經費明細表進行審核後,於 104年 3月20日前將申請文件函送本會,並應
於 104年 8月28日前完成各項研習、活動。
(二) 104學年度上學期:申請方式同上,惟上學期計畫需於 104年10月15日前將
申請文件函送本會,並應於 104年12月20日前完成各項研習、活動。
二、審核
本會採隨送隨辦方式,於收件後依營運企畫書及經費明細表進行審核,審核後於10
日內將審核結果函復補助對象。
三、經費核撥
(一)計畫核定14日內,除外聘專業技能老師師資鐘點費外,由學校出具收款收據
,並註明學校銀行及帳號,本會於10日內將相關經費匯入學校指定帳戶。
(二)外聘專業技能老師師資鐘點費,由本會逕撥老師帳戶。
四、結報與核銷
(一)學生社團完成相關活動後 1個月內,學校將活動成果報告表併同相關憑證、
照片原始檔等資料函送本會辦理結報及經費核銷轉正,如有賸餘款並將款項
匯入本會帳戶。
(二)為因應會計年度,最遲應於 104年12月20日提送前項資料。
五、查核
計畫辦理期間,本會得視狀況派員至學校進行查核作業,瞭解社團經營、研習課程
或經費執行等。
玖、其他事項
一、本會得於每學年結束後,對各校原住民文化社團進行評鑑,對執行績效卓越之社團
,特給予適當之獎勵。
二、申請企畫書、經費明細表、成果報告書可參閱附件資料,或可由學校逕行製作。
三、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連結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Information.aspx?LawID=P29C3007-20150724&RealID=29-03-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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