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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7.23
訂定「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4年度都市原住民家庭租屋補貼實施計畫」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法規資訊  
地點 台北市 全部    
發佈機關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法規內容

法規類號: 北市二九-0四-三00五
名  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4年度都市原住民家庭租屋補貼實施計畫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4)北市原社福字第一0四三0六三五六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九點,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計畫目的:為輔助本市原住民租用住宅減緩經濟負擔,綜合考量都會區原住民特性及生
存發展,以租金補貼方式,解決居住問題,以改善生活品質,提升都市競爭力。
二、計畫依據: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稱本會) 104年施政計畫辦理。
三、計畫期間: 104年 1月至12月。
四、申請人、補助對象及資格條件:
(一)申請人: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4個月以上之原住民。
2.單親獨立撫育未成年或25歲以下大學院校非在職班、進修班、學分班、空大等
之原住民子女者。
(二)資格條件
1.家庭總收入低於新臺幣 170萬,且家庭每月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年每
月未超過本市最低生活標準3.5倍(新臺幣51,779元)以內者。
2.戶籍內成員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內無自有住宅,且未借住公有住宅、宿
舍(含 BOT案)或本市平價住宅。
3.有承租合法房屋事實者。
五、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認定標準:
(一)全家人口範圍應包括:全家人口係指申請人、配偶、戶籍內直系血親、同一戶籍
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二)前項人口範圍有下列情形者,不計全家人口: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4.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
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5.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6.在學領有公費。
7.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8.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9.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至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以申
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之人口。
六、補助標準及期間:
(一)補助標準:
1.每戶每月補助 4,000元。
2.具低收入戶資格者或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單親家庭者每戶每月補助 4,500元。
3.契約租金未達補助標準者依契約實際金額補助。
(二)補助期間:
經區公所審查符合補助資格者,依實際承租 104年 1月 1日起至 104年12月31日
之月份予以補助。
七、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表(附件一)。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須註記原住民身分)。
(三)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四)申請人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五)財稅證明資料(申請人已備妥臺北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證明者免附所得清單)。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學生證、其他收入證明、優惠利率存款證明、失蹤報案單、
在監服刑證明等)。
八、申請、審核及撥款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承租後備齊應檢附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申請期間:
1.第一次申請自 104年 3月16日起至 5月 1日止。
2.第二次申請自 104年 8月 3日起至 9月15日止。
(二)案件採受理後分期撥款原則,區公所受理案件後應依檢附文件逐一審查,並將受
補助清冊、申請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送本會,由本會撥款、區公所函知審查結
果。
(三)補助款項分二期撥付,本會依據承租人承租期間及各區函報清冊覈實撥款。第一
期補助款於 7月 6日至 7月31日、第二期補助款於12月 7日至12月31日匯入申請
人指定帳戶。
(四)本會所管東湖CE基地國宅承租戶申請本補助,且符合補助資格者,其補助款逕匯
入本會租金專戶內,並按月扣抵其租金(含管理維護費)。若申請人之租金已按
月繳納者,其補助款應全額撥付。補助款匯入本會專戶後,應函知該國宅之申請
人,且其須繳付租金(含管理維護費)之差額,若有逾期違約金,仍應按逾期月
數加收違約金。
九、注意事項:
(一)契約承租起始日及契約到期日當月之補助金額計算方式:
起始日:在該月十五日(含)以前者,該月之補助以全月計;在十六日以後者,
以半個月計。
契約到期日:在該月十五日(含)以前者,該月之補助金額以半月計,在十六日
以後者以全月計。
(二)如 104年度已接受本會以外同性質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
停止撥付本項補助款,若有其差額,亦不得撥付。
(三)申請人如違反所定資格條件或終止租屋事實者,應主動告知當地區公所,並自終
止之日起停止接受補助,溢領者應繳還已領取之租屋補助金額。如發現申請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停發房租補助,並追繳其溢領金額。經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
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1.申請資料虛偽不實者。
2.租賃契約無效或經解除、終止者。
3.申請人出境,逾 6個月未入境者。
4.申請資格消失者。
5.未實際居住本市者。

相關連結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Information.aspx?LawID=P29D3005-20150723&RealID=29-04-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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