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之「原住民族專責單位」,係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組織法規規定,以原住民或原住民族事項為其主要掌理事項之一級機關或單位;同項所稱之「首長」,係指該一級機關之首長及該一級單位之主管。
為維護現職人員權益,現任之原住民族專責單位首長或主管不具原住民身分者,得俟其出缺後再行進用具原住民身分之人員。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