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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7.01
原住民族委員會令:核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8條第2項所稱之「原住民族專責單位」,係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組織法規規定,以原住民或原住民族事項為其主要掌理事項之一級機關或單位;同項所稱之「首長」,係指該一級機關之首長及該一級單位之主管。為維護現職人員權益,現任之原住民族專責單位首長或主管不具原住民身分者,得俟其出缺後再行進用具原住民身分之人員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原住民族委員會 中華民國10471
原民綜字第10400350762

核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之「原住民族專責單位」,係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組織法規規定,以原住民或原住民族事項為其主要掌理事項之一級機關或單位;同項所稱之「首長」,係指該一級機關之首長及該一級單位之主管。

為維護現職人員權益,現任之原住民族專責單位首長或主管不具原住民身分者,得俟其出缺後再行進用具原住民身分之人員。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相關連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1120/ch02/type2/gov13/num3/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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