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號: 北市二九-0二-三00六 名 稱: 臺北市原住民醫療補助作業要點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臺北市政府(104)府原社福字第一0四三0五四八四0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臺北市原住 民衛生醫療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增進原住民之健康,提昇原住民醫療保健 服務,以維護其健康權益,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會。 三、本作業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六個月以上之原住民,且符合本府衛生局 最新公告之原住民因族群、文化特殊性所衍生之身心健康異常項目者(附件一)。 四、原住民符合本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者,就醫時本會應予補助住院所需之健保部分負擔、 健保不給付費用、病房差額費用(須達住院 5日且費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但因病情 需要住隔離病房者不受此限。 前項補助金額,本會每年每人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整。 五、申請人應備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件二)。 (二)最近六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 1.應載明入、出院日期。 2.疾病名稱及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ICD(本府衛生局最近一期公告之原 住民因族群、文化之特殊性所衍生之身心健康異常醫療保健服務項目)。 (四)具領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並追繳其溢領金額: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者。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本會所要求之資料者。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者。 前項溢領金額,經本會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一項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七、實施本作業要點所需費用,由本會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八、醫療補助費用核付流程圖(附件三)。 九、本作業要點自頒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