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15.06.26
修正「臺北市原住民醫療補助作業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醫療保健、法規資訊  
地點 台北市 全部    
發佈機關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法規內容

法規類號: 北市二九-0二-三00六
名  稱: 臺北市原住民醫療補助作業要點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臺北市政府(104)府原社福字第一0四三0五四八四0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臺北市原住
民衛生醫療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增進原住民之健康,提昇原住民醫療保健
服務,以維護其健康權益,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會。
三、本作業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六個月以上之原住民,且符合本府衛生局
最新公告之原住民因族群、文化特殊性所衍生之身心健康異常項目者(附件一)。
四、原住民符合本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者,就醫時本會應予補助住院所需之健保部分負擔、
健保不給付費用、病房差額費用(須達住院 5日且費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但因病情
需要住隔離病房者不受此限。
前項補助金額,本會每年每人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整。
五、申請人應備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件二)。
(二)最近六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
1.應載明入、出院日期。
2.疾病名稱及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ICD(本府衛生局最近一期公告之原
住民因族群、文化之特殊性所衍生之身心健康異常醫療保健服務項目)。
(四)具領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並追繳其溢領金額: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者。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本會所要求之資料者。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者。
前項溢領金額,經本會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一項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七、實施本作業要點所需費用,由本會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八、醫療補助費用核付流程圖(附件三)。
九、本作業要點自頒佈日起實施。

相關連結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Information.aspx?LawID=P29B3006-20150626&RealID=29-02-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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